1、申請籌建書;
2、可行性研究報告;
3、企業發起人起草的企業章程;
4、資金來源證明;
5、企業發起人名單、身份證明及簡歷、專長證明和固定住所;
6、其他規定文件。第十壹條 民間科技企業從批準之日起半年內為籌建有效期。第十二條 民間科技企業須在企業籌建有效期內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註冊;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企業的成立日期。第十三條 民間科技企業申請登記註冊時,應提交下列文件:
1、籌建批準證明;
2、在深圳市註冊的會計師事務所開具的驗資證明;
3、經深圳市公證機關公證的全體發起人簽署的企業章程;
4、企業所在地址及法人代表姓名及其住所;
5、其他規定文件。第十四條 民間科技企業可以從國家銀行取得抵押貸款、擔保貸款或信用貸款;民間科技企業向外資銀行申請貸款,須經市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第十五條 市政府鼓勵民間科技企業擴大生產和設立新的企業,經營好的民間科技企業可以收購其他企業;民間科技企業將企業盈利用於再投資或再生產,可向稅務部門申請減免所得稅。第十六條 民間科技企業建立有限公司,股東須在兩名以上,註冊資本須在壹萬元人民幣以上,各股東以其出資的註冊資金額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對外以全部資產承擔有限經濟責任。第十七條 民間科技企業建立股份有限公司,除本暫行規定之外,按《深圳經濟特區國營企業股份化試點暫行規定》辦理(下面各款中涉及股份有限公司的,均執行本條款規定)。第十八條 民間科技企業的企業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1、公司的名稱和所在地;
2、公司的宗旨、經營範圍和規模;
3、資本總額、出資比例和出資期限;
4、股權轉移的辦法;
5、股東大會或董事會的職權、召開辦法及表決程序;
6、管理機構的設置、職權、辦事制度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聘請辦法;
7、財務、會計、審計制度;
8、利潤分配(包括企業發展基金、後備基金、福利基金、獎勵基金的比例等)和虧損分擔的辦法;
9、公告辦法;
10、違反章程的責任;
11、章程修改的程序;
12、解散和清算;
13、其他必要事項。第十九條 民間科技企業有權招收職工,招工應簽定勞動合同,明確規定雇用、解雇、報酬、勞動保險等事項,民間科技企業招收職工應向勞動局備案。第二十條 民間科技企業有權解雇職工,職工有權提請辭職,但須執行勞動合同中的規定,並執行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第二十壹條 鼓勵和歡迎特區外科技人員來特區興辦民間科技企業。特區外的科技人員在特區創辦民間科技企業或到民間科技企業供職,經市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可辦理在特區內的居住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