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盜竊,壹般是指通過竊取商業秘密的載體而獲取商業秘密;利誘,是指以金錢、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為誘餌,使知悉商業秘密內容的人提供商業秘密。
2、脅迫,是指對知悉商業秘密的人進行恐嚇、威脅,迫使他人提供商業秘密。其他不正當手段,是指除盜竊、利誘、脅迫以外的其他不正當手段,如搶奪載有商業秘密的圖紙。
3、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上述第壹種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披露,是指將其非法獲得的商業秘密告知權利人的競爭對手或其他人,或者將商業秘密內容公布於眾。
4、使用,是指將自己非法獲取的商業秘密用於生產或者經營;允許他人使用,是指允許他人將自己獲得的商業秘密用於生產或者經營,包括有償與無償兩種情況。
擴展資料
相關法律知識:
對商業犯罪行為可以依據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從商業活動的性質的不同,可以把商業犯罪分為商品生產過程中的商業犯罪,商品交換或者流通過程中的商業犯罪,商業服務活動中的商業犯罪和商業信貸活動中的商業犯罪;
從商業犯罪侵犯的社會關系的不同,可以將商業犯罪分為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危害公司企業正常活動罪,危害金融、信貸活動罪,危害稅收征管罪,擾亂市場活動秩序罪;等等。
商業服務活動中的犯罪,是指商事主體在從事商業服務活動中違反有關服務管理的規定、情節嚴重的行為。包括:強迫服務罪(強迫交易罪),故意提供虛假中介證明文件罪,損害商業信譽罪,偷稅罪等。
百度百科-侵犯商業秘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