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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優先權的原則是什麽?

稅收優先政策是指當國家的稅權與其他債權同時存在時,稅收的征收應優先於其他債權。《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條明確規定:“稅務機關征收稅款時,稅款優先於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未繳納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將其財產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款應當在抵押、質押、留置之前執行。納稅人欠稅,同時被行政機關決定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稅收優先於罰款,沒收非法所得。”該條所謂“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主要是指《企業破產法(試行)》等法律規定的破產費用、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等債權。稅收優惠政策是指稅法鼓勵和照顧部分納稅人和受稅人的特殊規定。

壹、申請優先權的條件

1.要求優先權的先決條件是已經在成員國正式提出申請。所謂正常的國內申請,是指在該國能夠確定申請日的所有申請,無論申請結果如何。根據任何成員國的國內法或成員國之間簽署的雙邊或多邊條約的規定,屬於正常國家的任何申請。

2.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的優先權申請期限為12個月,外觀設計和商標的優先權申請期限為6個月。上述期限自第壹次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之日不計算在期限內。如果期限的最後壹天是被請求國的法定假日,或者主管機關在該日沒有提出申請,期限應當延長到其後的第壹個工作日。

3.當與第壹申請內容相同的申請後來在同壹國家提出時,如果前壹申請已被撤回、放棄或駁回,未提供給公眾審查,也未留下任何未決權利,且未成為要求優先權的基礎,則後壹申請應視為第壹申請。申請日應當作為優先權期限的起始日,在先申請不能作為請求優先權的依據。如果外觀設計申請是根據以實用新型申請為基礎的優先權在壹個國家提出的,優先權期限應與外觀設計規定的期限相同;在壹個國家,基於發明專利申請的優先權也允許在壹個國家提出實用新型申請,反之亦然。優先權申請的期限以該申請的期限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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