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域內效力
是指壹國法律所具有的及於其管轄領土內壹切人、物和行為的效力,它主要表現了國家的屬地優越權。
法律的域外效力
壹國法律在制定者管轄領土以外尚能發生的效力,它常常體現為國家的屬人優越權。
國際私法的定義
是以涉外民事關系為調整對象,並以解決法律沖突為中心任務,以沖突規範為最基本規範,同時包括規定外國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規範、避免或消除法律沖突的統壹實體規範以及國際民事訴訟與仲裁程序規範在內的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連接點
又稱為連結根據或連結因素。是指沖突規範中就範圍所指法律關系或法律問題指定應適用何地法律所依據的壹種事實因素。因此,在準據法表述公式中,連結點起著決定性的作用。
識別
是指依據壹定的法律觀點或法律概念,對有關事實情況的性質作出“定性”或“分類”,把它歸入特定的法律範疇,從而確定應援用哪壹沖突規範的法律認識過程。識別是決定援用沖突規範的前提。
先決問題
又稱附帶問題,是指在國際私法中有的爭訴問題的解決,以首先解決另壹個問題為條件。該爭訴的問題稱為“本問題”或“主要問題”,需要先行予以解決的問題稱為“先決問題”。先決問題最早由德國學者梅希奧和汪格爾在1932年至1934年提出。
公***秩序
國際私法上的公***秩序,主要是指法院在依自己的沖突規範本應適用某壹外國法作準據法時,因其適用的結果與法院國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基本道德觀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而拒絕或排除適用該外國法的壹種保留制度。因此它有時又被稱為“公***秩序保留”。
法律規避
又稱“法律詐欺規避”或“選法詐欺”,是指涉外民事關系的當事人為了利用某壹沖突規範,故意制造出壹種連結點,以避開本應適用的準據法,並使得對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適用的壹種逃法或脫法行為。
許可協議
是在國際技術轉讓中使用得最廣泛和最普遍的合同形式。所謂許可協議,是指擁有專利技術或商標的許可人同意被許可人使用其專利技術或商標,而由被許可人支付使用費的壹種合同。有時,許可協議中也包含轉讓專有技術的內容。在許可協議中,被許可人只是獲得對協議項下的專利技術和商標的使用權而不是其所有權。
非婚生子女的準正(重點)
民事訴訟和國際民事訴訟
或稱為民事程序,是指國家司法機關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而進行的保護其民事權益的程序。如果在民事訴訟中,介入了國際因素,或者從某壹國家具體來看,涉及了外國的因素,即構成了國際民事訴訟。
訴訟費用的擔保
通常是指外國人或在內國未設有住所的人在內國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時,應被告的請求或依內國法律的規定,為防止其原告濫用其訴訟權利,或防止其敗訴後不支付訴訟費用,而由內國法院責令原告提供的擔保。
訴訟費用的減免和司法救助
司法救助,也稱為訴訟救助或法律援助,它跟訴訟費用的減免是兩個有密切關聯的相近概念。壹般說來,司法救助的範圍要比訴訟費用的減免的範圍略大些。司法救助除了包括訴訟費用的減免之外,還包括其他費用如執行費用、律師費用的減免等。根據1980年訂於海牙的《國際司法救助公約》第2條的規定,司法救助的範圍還包括法律咨詢。
國際私法協助
又簡稱為司法協助,壹般是指壹國法院或其他主管機關,根據另壹國法院或其他主管機關或有關當事人的請求,代為或協助實行與訴訟有關的壹定的司法行為。
域外送達
是指壹國法院根據國際條約或本國法律或按照互惠原則將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送交給居住在國外的訴訟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行為。
域外調查取證
是指壹國司法機關請求外國主管機關代為收集、提取在該國境內的與案件有關的證據。
仲裁條款自治理論
即認為如仲裁條款包含在合同之中,即使合同無效和,仲裁條款並不當然無效,有關當事人仍可據以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法院不得以仲裁條款隨合同已壹並無效而受理有關該合同的訴訟,同樣,仲裁機關也不得以合同無效仲裁條款也隨之無效而拒絕仲裁申請。
雙國籍國民待遇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