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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專利復活?

狹義上,專利復活是指把喪失專利保護的技術主題重新申報專利的活動。通

過這種方式復活的專利在各國都被認定為無效的、不可執行的垃圾專利。廣義上,

專利復活是指對存在於公知、公用領域的技術文獻,或者對正在受專利保護的技

術文獻重新設立專利壟斷權的活動。在這種專利復活中,把沒有公開發表,並且

沒有出現在專利文獻中的國外公知、公用技術設立專利壟斷權的做法大都受到法

律保護;在其他情況下復活的專利則屬於無效的、不可執行的垃圾專利。

目前美國法院正審理的專利復活案件中,哥倫比亞大學案影響最大,對其訴訟材料進行深入研究,將利於我國醫藥企業重塑專利管理制度。

該案起於2003年7月15日。原告Biogen公司、Genzyme公司及Abbott生物科研中心認為,1983年,被告哥倫比亞大學就DNA重組技術獲得壹項美國專利,它保護把外源DNA嵌入宿主細胞生產特定蛋白質藥物的方法。1987年、1993年被告獲得的另外兩項美國專利實質上保護了與1983年專利相同的技術主題,該專利網造成了非法的專利雙重授權問題。因此美國專利與商標局曾要求被告放棄後兩項專利中超出第壹項專利保護範圍、期限的權利。這樣壹來,上述三項專利都在第壹項專利屆滿保護期的那壹天——2000年8月16日同時失效了。

原告指出,被告曾經用上述三項專利控告某些“侵權人”,並陸續把它們許可給30多家生物醫藥公司。Biogen公司與被告在1993年簽約,就上述三項專利累計支付了約3500萬美元使用費。Genzyme公司與被告在1994年簽約,累計支付了約2500萬美元使用費。Abbott生物科研中心於2001年開始繼續執行其前任當事人於1995年和被告簽訂的合約。這三方當事人累計向被告支付了6000多萬美元的使用費。2000年8月16日之前,被告已就上述三項美國專利獲得了數億美元使用費。為了延長專利許可合同的保護期限,被告通過美國國會議員中的哥倫比亞大學校友提起壹部立法議案,試圖把上述專利的保護期延長15個月,以再獲得1億多美元的專利使用費。這種努力在2000年落空。

不過,被告在“脅迫”上述被許可人繼續支付專利費的另壹策略路線上取得了成功。原告認為:1995年哥倫比亞大學就該專利技術主題重新申請了新的美國專利,在推動國會立法之時,被告故意拖延了專利審查程序。立法努力落空後,被告加快了專利申報程序,並通過誤導專利審查員對三項已失效專利的權利要求保護範圍的認知與理解,被告在2002年9月就1995年的申請獲得了新的美國專利,該專利的保護期於2019年屆滿。憑借這個新專利,哥倫比亞大學開始對大批企業索取專利使用費。

因此原告主張,2002年授權的專利實質上等同於1983年授權、2000年失效的美國專利,這種非法的專利復活行為應當受到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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