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行為:按照《專利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具體而言,對於發明和實用新型是指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以經營為目的制造、使用、銷售、許諾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依照其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產品的行為;對於外觀設計是指以經營為目的制造、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依照其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產品的行為。
假冒他人專利行為:按照《專利法》第五十八條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規定,下列行為屬於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
(壹)未經許可,在其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註他人的專利號;
(二)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三)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四)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依照《專利法》第五十九條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五條規定,下列行為屬於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以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行為:
(壹)制造或者銷售標有專利標記的非專利產品;
(二)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後,繼續在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上標註專利標記;
(三)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將非專利技術稱為專利技術;
(四)在合同中將非專利技術稱為專利技術;
(五)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