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形式審查是指專利局對專利申請的手續、文件、格式等事項進行的壹種審查活動。我國專利法規定,專利局在收到專利申請後就應對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專利形式審查也稱專利初步審查。
專利形式審查的主要目的是查明申請專利的發明是否符合《專利法》關於形式要求的規定,為以後的公開和實質審查做準備;查明申請專利的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是否符合《專利法》關於授予專利權的規定,對符合授予條件的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依法授予專利權。
擴展資料:
專利形式審查制度又稱“不審查制度”或者“登記制度”。指只對專利申請法定形式要求進行審查,不審查專利申請的實質內容即發明的專利性的制度。這是壹種古老的審查制度。在專利制度初期,發明是個別現象,申請專利和授予專利證書的量不大,專利主管機關缺乏系統的資料,不具備在授予專利證書前確定壹項發明的專利性的能力。所以,各國都采用這種制度。這種制度的手續簡便,申請人只需向專利主管機關遞交壹份申請書,繳納專利費即可。專利主管機關只審查專利申請案的手續是否完備、文件是否齊全,形式上的要求符合法律規定,專利申請即可被批準,專利權即可被授予。
這種制度的優點是:申請案審批迅速、及時、費用少,由於公布早,科技情報得以及時傳播。缺點是:由於未審查申請案的專利性,專利質量低,保護範圍不明確,第三人難以確定其權利的有效性,在專利權人與他人發生糾紛時易敗訴。登記國也不了解申請案的技術價值,難於學習、借鑒。法國在1978年前壹直沿用此種制度。目前比利時、希臘、意大利、瑞士、阿爾及利亞、伊拉克、突尼斯、埃及、烏拉圭、摩洛哥及非洲馬爾加什聯盟等仍采用此制度。我國專利法規定,對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案采用形式審查制度。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