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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期間的專利,能否修改?

為了方便敘述,以下將您已提交的專利稱為“在先申請”,將您打算再次遞交的專利成為“在後申請”。

在先申請申請日如果沒有享受過優先權,則在後申請可以在在先申請的申請日期壹年內提出,並要求在先申請的優先權。在後申請可以修改,但其與在先申請的不同的地方有可能不能享受優先權日(即在先申請的申請日)。如果現在仍在上述時限內(在先申請的申請日起壹年內),向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了在後申請,在先申請將被撤回。這壹規定主要是防止重復授權。

此外,您要做修改的地方具體位於申請文件的哪個部分非常重要。如果位於說明書的“背景技術”部分,壹般沒有必要修改。如果位於“權利要求書”,則如果說明書中有相應的正確記載,可以根據該說明書正確的記載做主動修改。主動修改的時機是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時,或接到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三個月內。如果不是權利要求涉及的內容,並且以後也不會成為潛在的權利要求內容,沒有必要修改。

如果在先申請申請日起超過壹年,但是未超過申請日起15個月即專利局還未做好公開的準備,不可能公開的話,可以趕緊撤銷在先申請,重新提在後申請。如果已經公開,並且在先申請文件沒有正確的記載,恐怕很難改了。

如果提出了新的在後申請並且不撤銷在先申請,不要求在先申請的優先權,該在先申請會破壞在後申請的專利性。雖然申請人可能是壹個人。

補充:以上說的都是發明。

實用新型不進行實質審查,初步審查合格後授權公告。如果在後申請不能享受優先權,您需要確定該實用新型是否已被公開?若沒有公開,還是可以撤回在先申請,然後重新申請的。但是這樣做在在先申請的申請日與在後申請日之間公開的其他相關技術,將影響在後申請的專利性。

另外,判斷兩個申請是否相同要看權利要求是否相同。也就是說,即使兩個申請的說明書完全相同,權利要求不同,也算兩個不同的申請。如果您對在後申請權利要求的修改與原始申請有很大差異,該修改帶來了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完全可以重新提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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