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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r遊戲廳相關法規

近年來,虛擬現實(下稱“VR”)技術成為萬眾矚目的焦點,各類VR設備幾乎壹夜之間成為初創公司、科技企業及科技愛好者的標配,也吸引了各類經營者在其經營場所配置VR設備向公眾提供遊戲、影視等沈浸式娛樂體驗服務,以豐富其運營模式、增加收入渠道。壹些經營者提出,對其使用VR設備經營是否需獲得行政許可,以及在經營過程中是否存在法律風險存疑。為此,本文將針對在經營場所使用VR設備、提供沈浸式娛樂體驗服務所涉前述法律問題,進行解讀。 壹、VR設備及內容簡介

1、VR設備的分類及定性

根據利用VR技術的不同目的,VR設備類型也多種多樣,市場上用於提供沈浸式娛樂體驗的VR設備產品主要有以下四種類型:

目前,我國尚未出臺有針對性的監管法規對VR設備定性,以及對使用VR設備從事經營活動進行明確規定。

2、VR內容

供沈浸式娛樂體驗的VR內容主要有遊戲、影視作品或其他視頻內容,該等內容有的為遊戲開發商、制作者通過VR攝像機等設備開發、攝制完成的原創內容,有的則為將現有作品從2D視頻內容轉化為適合用VR設備觀看的內容。

當前,VR內容的主要分發渠道包括Web視頻網站、電腦程序、手機APP等平臺(下稱“VR平臺”),VR平臺上的內容主要來自遊戲開發商、影視制作團隊、VR設備生產商以及個人愛好者等。

二、不同應用場景下的經營資質問題

用於提供沈浸式娛樂體驗的VR設備的應用場景主要有兩種,壹種為運行各類互聯網、單機或移動電子遊戲,另壹種為播放經過2D視頻轉制或利用VR攝像機拍攝的電影、錄像等全景視頻。

在這兩種應用場景下,經營場所配備上述不同類型的VR設備,在經營資質方面的要求有所區別。以下主要從可能涉及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場所及遊藝娛樂場所兩個方面進行經營資質相關分析。

(壹)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場所

1、是否構成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場所

鑒於VR設備本身及其應用場景與計算機設備的緊密關聯,在經營場所配備VR設備向公眾提供運行遊戲或播放全景視頻服務等,可能構成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場所。

根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2016年2月6日修訂;下稱“《管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定義是通過計算機等裝置向公眾提供互聯網上網服務的網吧、電腦休閑室等營業性場所。可見,計算機設備及互聯網接入是構成互聯網上網服務的兩個關鍵要素。因不同類型的VR設備與計算機設備的使用關聯度不同,對於配備VR設備是否構成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場所,需要依其類型而定。

· PC端VR頭戴顯示器

PC端VR頭戴顯示器(下稱“PC端VR”)由於自身並未集成處理器模塊,不屬於計算機設備。因此,單獨購置PC端VR於經營場所,不構成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場所。但由於PC端VR在實際使用時需要配備高性能的計算機設備,並需要接入互聯網,故符合了《管理條例》中利用計算機裝置向公眾提供互聯網上網服務的規定。也即,在經營場所配置PC端VR向公眾提供沈浸式娛樂體驗,構成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場所。

· 遊戲機附件類VR頭戴顯示器、移動端VR頭戴顯示器、壹體機VR設備

遊戲機附件類VR頭戴顯示器(下稱“遊戲機端VR”)、移動端VR頭戴顯示器(下稱“移動端VR”)、壹體機VR設備(下稱“壹體機VR”)本身都不屬於計算機設備,也無需借助計算機設備使用,因此,在經營場所配置前述類型的VR設備向公眾提供沈浸式娛樂體驗,不構成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場所。

2、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場所的經營資質

根據《管理條例》及《文化部、工商總局、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加強執法監督、完善管理政策、促進互聯網上網服務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的通知》(2014年11月16日發布;下稱“《文化部通知》”)的規定,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場所應依法取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並通過信息網絡安全和消防安全審核。

(二)遊藝娛樂場所

1、是否構成遊藝娛樂場所

根據《娛樂場所管理辦法》(2013年3月11日生效;下稱“《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遊藝娛樂場所指通過遊戲遊藝設備提供遊戲遊藝服務的經營場所。根據《遊戲遊藝設備內容審核管理辦法》(2015年6月24日生效;下稱“《審核辦法》”)的規定,遊戲遊藝設備是指通過專用設備向消費者提供遊戲內容和遊戲過程的電子、機械類裝置,包括營業場所使用的電子遊戲機、與電視接收機設備配套使用的電子遊戲機及手持類電子遊戲機等。在經營場所配置遊戲遊藝設備提供給公眾運行遊戲使用的行為是否使該營業場所構成遊藝娛樂場所,取決於其配備的VR設備是否被認定為遊戲遊藝設備。對此,依VR設備的類型分情形討論如下:

· 遊戲機端VR

遊戲機端VR屬於遊戲機專屬附件,市場上主要的產品即索尼公司推出的PlayStation VR,使用時必須連接PlayStation家用遊戲機,運行索尼公司發布的VR遊戲。顯然,家庭遊戲機作為電子遊戲機的壹種,屬於遊戲遊藝設備。配備遊戲機端VR向公眾提供運行遊戲服務的經營場所,屬於遊藝娛樂場所。

· 壹體機VR

壹體機VR本身包括了處理器、屏幕、操作系統和電池,無需借助其它設備即可播放或運行VR內容,是通過專用設備向消費者提供遊戲內容和遊戲過程的電子裝置,符合遊戲遊藝設備的定義,屬於遊戲遊藝設備。配備壹體機VR向公眾提供運行遊戲服務的經營場所,構成遊戲遊藝場所。

· PC端VR、移動端VR

如上所述,PC端VR、移動端VR需連接高性能的計算機設備或移動終端(主要是智能手機)使用。在這種情形下,此等配套使用雖然也能夠並且常常被用於運行遊戲,但遊戲是在計算機設備或智能手機上運行,VR設備只是作為提供三維虛擬環境的顯示器輔助使用。由於計算機設備或智能手機不屬於遊戲遊藝設備,因此在經營場所向公眾提供PC端VR或移動端VR的娛樂體驗,不會構成遊藝娛樂場所。

2、遊藝娛樂場所的經營資質

根據《管理辦法》及《審核辦法》的規定,經營遊藝娛樂場所應依法取得《娛樂經營許可證》並滿足其它相關資質要求,且根據《管理辦法》第二十壹條的規定,遊藝娛樂場所不得設置未經文化主管部門內容審核的遊戲遊藝設備。

就上述使用VR設備提供沈浸式娛樂體驗所涉經營資質問題,經咨詢相關主管部門的意見,因對法律適用的理解差異及執法尺度不壹,各地區的答復不盡相同,或暫未給出正面回復。

三、VR設備及內容的侵權風險

1、VR設備侵權風險

隨著VR技術的洶湧襲來,越來越多的廠家已經或即將開始申請VR設備的專利權,但同時VR設備市場也存在不少山寨產品,經營者在購買VR設備時應謹防買到專利侵權產品,以免構成侵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2008年12月27日修正;下稱“《專利法》”)的規定,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專利產品,否則將構成侵權,但如能證明不知道專利侵權產品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並售出的,且能夠舉證其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前述不知道是指實際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而合法來源是指通過合法的銷售渠道、通常的買賣合同等正常商業方式取得產品,對於合法來源,應當提供符合交易習慣的相關證據。

因此,建議經營者在購買VR設備時應盡可能選擇大型商場等正規渠道,挑選標註有專利標識和專利號的產品,同時保留購買憑證,包括購銷合同、發票、購貨清單等。

2、VR內容侵權風險

經營者使用VR設備向公眾提供沈浸式娛樂體驗,需同時向公眾提供具有吸引力的VR內容,但為經營目的使用VR內容應註意防範相關內容的侵權風險。如前文所述,VR內容主要有遊戲、影視作品或其他視頻內容,其將涉及計算機軟件與影視作品的著作權、錄音錄像制作者的權利等。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2010年2月26日修正;下稱“《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及參照司法實踐,經營者向公眾提供的遊戲、影視作品或其他視頻內容應獲得合法授權,包括取得遊戲、影視作品的著作權人的許可,或視頻錄音錄像制作者的許可(此情形下,還應同時取得著作權人、表演者的許可),並支付報酬,否則將因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等著作權或相關權益而構成侵權,但如經營者可以證明其VR內容是從有經營資質的第三方、正規渠道合法取得的,並且取得之時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理由應當知道VR內容侵犯他人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權利的,不承擔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

實踐中,經營者通常是通過前文所述的VR平臺獲得VR內容,難以壹壹審核向其提供VR內容的主體是否已獲得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授權。因此,無論經營者是通過Web視頻網站購買VR內容,還是通過購買手機APP等渠道獲取VR內容,建議經營者註意審核交易對方的營業執照、相關的經營資質、權利授權文件,並保留交易所涉的合同、支付憑證、發票等,壹旦構成侵權可請求免除侵權賠償責任,以最大限度減小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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