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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項媽媽專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1985年4月1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85年4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4號公布,自198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保護公民私有財產的繼承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制定本法。

法律。

第二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第三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日用品;

(三)公民的樹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擁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第四條個人承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體承包應當依法進行。

承包方繼續承包的,按照合同辦理。

第五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有

遺留維修協議按照協議辦理。

第六條無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和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行使。

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和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行使,或者經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人同意後再運動。

第七條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喪失繼承權:

(壹)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繼承權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嚴重虐待被繼承人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第八條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從日期開始計算。但是,繼承開始後超過二十年的,不得提起訴訟。

第二章法律繼承

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

如果是繼承的,則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子女。

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壹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被繼承人的子女的後代為直系血親。

位繼承。壹般來說,代位繼承人只能繼承其父親或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喪偶的兒媳以公公、婆婆、女婿為準。

第壹個排隊。

第十三條同壹順序繼承人的份額壹般應當相等。

分配遺產時,應當照顧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撫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不履行撫養義務的,不得分割或者分割遺產。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平等。

第十四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無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人

贍養被繼承人多於繼承人的,可以給予適當繼承。

第十五條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

時間、方式、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提交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章遺囑繼承和遺贈

第十六條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其個人財產交由壹個或者幾個法定繼承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條公證遺囑應當由遺囑人通過公證處辦理。

自擬遺囑由立遺囑人書寫並簽名,註明年、月、日。

委托他人代書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由其中壹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本人簽名。

書寫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的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應當有兩名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危險的

緊急狀態解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無效。

第十八條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壹)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和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第十九條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二十條遺囑人可以撤銷或者變更遺囑。

遺囑有數份,內容沖突的,以最後壹份遺囑為準。

經公證的遺囑,如果是本人書寫、他人代寫、錄音或口述,則不得撤銷或更改。

第二十壹條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不

被繼承人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請求,取消其接受繼承的資格。

沒錯。

第二十二條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達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以脅迫或者欺騙手段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第四章遺產的處理

第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後,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受遺贈人。

問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不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通知的,由繼承人繼承。

生前所在單位或戶籍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第二十四條繼承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人不得侵占或者搶奪。

第二十五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置前制作放棄繼承表。

展示。如無表示,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沒有到期的表

顯示,作為放棄遺贈。

第二十六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擁有的全部財產,除另有約定外,如

遺產分割的話,先把* * *全部財產的壹半給配偶,剩下的是被繼承人的遺產。

如果遺產在家庭所有的財產中,遺產分割時,應先分割他人的財產。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遺囑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壹)遺囑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遺贈的;

(二)遺囑人喪失繼承權的;

(三)遺囑人或者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

(4)遺囑無效部分涉及的遺贈;

(5)遺囑中未處理的遺產。

第二十八條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壹出生就死了,保留。

份額按法定繼承辦理。

第二十九條遺產的分割應當有利於生產生活的需要,不得損害遺產的效用。

不適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占有的方式處理。

第三十條配偶壹方死亡後再婚的,有權處分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幹涉。

第三十壹條公民可以與贍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根據協議,贍養人應當承擔公民的生活。

贍養死者和被埋葬的義務以及受遺贈的權利。

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根據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公民。

生、養、葬的義務,以及受遺贈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沒有繼承又沒有遺贈的遺產,屬於國家所有。死者是壹個集體。

所有制組織成員屬於其集體所有制組織。

第三十三條繼承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並進行納稅清算。

償還債務以他的財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由繼承人自願償還。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可以不承擔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第三十四條執行遺贈不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根據本法的原則,結合當地民族財產。

繼承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或補充規定。自治區的規定應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成員們將記錄在案。自治州、自治縣的規定,經省或者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生效,並報NPC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六條中國公民繼承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遺產。

外國人的繼承和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繼承遺產或者中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繼承遺產。

遺產和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同外國有條約或者協定的,依照條約或者協定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本法自1985年6月+1年10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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