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專利權保護範圍時,應當對專利權人作為權利依據所主張的相關權利要求進行解釋。
1、專利獨立權利要求從整體上反映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技術方案,記載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與從屬權利要求相比,其保護範圍最大。確定專利權保護範圍時,通常應當對保護範圍最大的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作出解釋。
2、壹項專利中有兩個以上的獨立權利要求的,應該根據權利人提出的請求,解釋其中有關獨立權利要求確定的保護範圍。
3、權利人主張以從屬權利要求確定保護範圍的,應當以該從屬權利要求記載的附加技術特征及其直接或間接引用的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征,壹並確定專利權保護範圍。
4、技術特征是指在權利要求所限定的技術方案中,能夠相對獨立地執行壹定的技術功能、並能產生相對獨立的技術效果的最小技術單元或者單元組合。
(二)解釋原則
1、專利權有效原則。在權利人據以主張的專利權未被宣告無效之前,其權利應予保護,而不得以該專利權不符合專利法相關授權條件、應予無效為由作出裁判。
專利登記簿副本,或者專利證書和當年繳納專利年費的收據可以作為證明專利權有效的證據。
2、折衷原則。解釋權利要求時,應當以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內容為準,根據說明書及附圖、現有技術、專利對現有技術所做的貢獻等因素合理確定專利權保護範圍;既不能將專利權保護範圍拘泥於權利要求書的字面含義,也不能將專利權保護範圍擴展到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在專利申請日前通過閱讀說明書及附圖後需要經過創造性勞動才能聯想到的內容。
3、整體(全部技術特征)原則。將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所表達的技術內容作為壹個整體技術方案對待,記載在前序部分的技術特征和記載在特征部分的技術特征,對於限定保護範圍具有相同作用。
(三)解釋方法
1、確定專利權保護範圍時,應當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權的專利文本或者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專利復審請求審查決定、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及相關的授權、確權行政判決所確定的權利要求為準。權利要求存在多個文本的,以最終有效的文本為準。
2、解釋權利要求應當從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的角度進行。
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亦可稱為本領域的技術人員,是壹種假設的“人”,他知曉申請日之前該技術領域所有的普通技術知識,能夠獲知該領域中所有的現有技術,並且具有運用該申請日之前常規實驗手段的能力。
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不是指具體的某壹個人或某壹類人,不宜用文化程度、職稱、級別等具體標準來參照套用。當事人對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是否知曉某項普通技術知識以及運用某種常規實驗手段的能力有爭議的,應當舉證證明。
3、對權利要求的解釋,包括澄清、彌補和特定情況下的修正三種形式,即當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所表達的技術內容不清楚時,澄清該技術特征的含義;當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在理解上存在缺陷時,彌補該技術特征的不足;當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之間存在矛盾等特定情況時,修正該技術特征的含義。
4、專利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以對權利要求字面所限定的技術方案的保護範圍作出合理的解釋,即把與權利要求書記載的技術特征等同的特征解釋進專利權保護範圍,或者依據專利說明書及附圖對某些技術特征作出界定。
5、解釋權利要求,可以使用專利說明書及附圖、權利要求書中的相關權利要求、專利審查檔案以及生效法律文書所記載的內容。
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確權利要求含義的,可以結合工具書、教科書等公知文獻及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的通常理解進行解釋。
本指南所稱專利審查檔案,是指專利審查、復審、無效過程中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及專利復審委員會發出的審查意見通知書,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做出的書面答復,口審記錄表,會晤記錄等。
本指南所稱生效法律文書,是指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專利復審請求審查決定、專利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及相關的授權、確權行政判決。
6、權利要求與專利說明書出現不壹致或者相互矛盾的,該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告知當事人通過專利無效宣告程序解決。當事人啟動專利無效宣告程序的,可以根據具體案情確定是否中止訴訟。
當事人不願通過專利無效程序解決,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內提起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的,應當按照專利權有效原則和權利要求優先原則,以權利要求限定的保護範圍為準。但是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通過閱讀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及附圖,能夠對實現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得出具體、確定、唯壹的解釋的,應當根據該解釋來澄清或者修正權利要求中的錯誤表述。
7、從屬權利要求包含了應當記載在獨立權利要求中、解決發明技術問題必不可少的必要技術特征(缺少該技術特征,獨立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技術方案不能實現發明目的)的,該專利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告知當事人通過專利無效宣告程序解決。當事人啟動專利無效宣告程序的,可以根據具體案情確定是否中止訴訟。
8、對於權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功能性技術特征,應當結合說明書和附圖描述的該功能或者效果的具體實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實施方式,確定該技術特征的內容。
功能性技術特征,是指權利要求中的對產品的部件或部件之間的配合關系或者對方法的步驟采用其在發明創造中所起的作用、功能或者產生的效果來限定的技術特征。
下列情形壹般不宜認定為功能性技術特征:
(1)以功能或效果性語言表述且已經成為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普遍知曉的技術名詞壹類的技術特征,如導體、散熱裝置、粘結劑、放大器、變速器、濾波器等;
(2)使用功能性或效果性語言表述,但同時也用相應的結構、材料、步驟等特征進行描述的技術特征。
9、在確定功能性技術特征的內容時,應當將功能性技術特征限定為說明書中所對應的為實現所述功能、效果所必須的結構、步驟特征。
10、方法專利權利要求對步驟順序有明確限定的,步驟本身以及步驟之間的順序均應對專利權保護範圍起到限定作用;方法專利權利要求對步驟順序沒有明確限定的,不應以此為由,不考慮步驟順序對權利要求的限定作用,而應當結合說明書和附圖、權利要求記載的整體技術方案、各個步驟之間的邏輯關系以及專利審查檔案,從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的角度出發,確定各步驟是否應當按照特定的順序實施。
11、以方法特征限定的產品權利要求,方法特征對於專利權保護範圍具有限定作用。
12、實用新型專利權利要求中包含非形狀、非構造技術特征的,該技術特征用於限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並按照該技術特征的字面含義進行解釋。
非形狀、非構造技術特征,是指實用新型專利權利要求中記載的不屬於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等的技術特征,如用途、制造工藝、使用方法、材料成分(組分、配比)等。
13、產品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利要求未限定應用領域、用途的,應用領域、用途壹般對專利權保護範圍不起限定作用。
產品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利要求限定應用領域、用途的,應用領域、用途應當作為對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具有限定作用的技術特征。但是,如果該特征對所要求保護的結構和/或組成本身沒有帶來影響,也未對該技術方案獲得授權產生實質性作用,只是對產品或設備的用途或使用方式進行描述的,則對專利權保護範圍不起限定作用。
14、寫入權利要求的使用環境特征屬於必要技術特征,對專利權保護範圍具有限定作用。
使用環境特征是指權利要求中用來描述發明所使用的背景或者條件的技術特征。
15、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可以適用於產品權利要求記載的使用環境的,應當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具備了權利要求記載的使用環境特征,而不以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實際使用該環境特征為前提。
16、說明書對技術術語的解釋與該技術術語通用含義不同的,以說明書的解釋為準。
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技術術語已經產生其他含義的,應當采用專利申請日時的含義解釋該技術術語。
17、同壹技術術語在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中所表達的含義應當壹致,不壹致時應以權利要求書為準。
18、當權利要求中引用了附圖標記時,不應以附圖中附圖標記所反映出的具體結構來限定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
18、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不應受說明書中公開的具體實施方式的限制,但下列情況除外:
(1)權利要求實質上即是實施方式所記載的技術方案的;
(2)權利要求包括功能性技術特征的。
20、摘要的作用是提供技術信息,便於公眾進行檢索,不能用於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也不能用於解釋權利要求。
21、當專利文件中的印刷錯誤影響到專利權保護範圍的確定時,可以依據專利審查檔案進行修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
第五十六條 壹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實施又有賴於前壹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後壹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壹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在依照前款規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情形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前壹專利權人的申請,也可以給予實施後壹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