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實用新型的有效期?
1、根據1992年12月31日以前提出的專利申請取得的專利權,其保護期適用原專利法,即:發明專利的保護期為15年 自申請之日起的年數;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期為自申請日起5年,專利權人可以在期滿前3年申請續展。?
2.根據1993年1月1日以後提出的專利申請獲得的專利的保護期限,適用修改後的專利法,即:發明專利的保護期限為自申請之日起20年;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期限為自申請日起10年。
二、實用新型專利產生的原因?
1、國家保護實用新型的原因是為了鼓勵創造成本低、開發周期短的小發明,更快地滿足經濟發展的需要。 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只有小發明才能申請實用新型。 其他創造性較高的發明創造,只要符合實用新型保護的對象,也可以申請實用新型。?
2、由於發明專利的授權期限壹般長達2-3年,且要求較高,不易通過審查。 為了使專利權人能夠快速獲得授權,特設立實用新型專利。 發生專利侵權糾紛的,應當啟動相應的實質審查程序,包括對專利權的實用性、新穎性和創造性進行評價。 可以節省大量的審稿資源。
3、實際上,實用新型是國家為方便公眾以簡單的產品結構獲得專利保護而設立的壹種針對性的小、快、靈活的特殊專利保護形式。 實用新型和發明本質上沒有區別。 凡是能申請實用新型的人,都可以通過申請發明得到保護。 但不是反過來。 根據規定,方法和工藝的技術和配方不能申請實用新型,只有產品結構的技術才能申請實用新型。 詳情請參閱專利審查指引。 本實用新型成本低、授權快、無需實審、授權率高、對創意要求低。 因此,同樣的技術方案,受實用新型保護,其權利穩定性高於發明。 但實用新型保護期短。 因此,對於商業壽命不太長的技術,建議優先保護實用新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