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性怎麽理解如下:
實用性,是指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能夠制造或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作為專利的技術方案,不應是抽象的思維階段的東西,而應是能夠在工業上實施,具備可實施性、再現性、有益性。
可實施性是指該發明創造能夠在產業上制造或使用。產業包括:工業、農業、運輸業、林業、漁業、采掘業、商業、服務業等社會經濟各個領域。
基本內容
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但是,實用新型的保護期比較短,審查程序也較為簡單。此外,應該註意的是,各國對實用新型要求的創造性比對發明的要求低,有些國家甚至不要求實用新型具有創造性。
技術性要求
技術性要求,並不是在各國專利法條文中明確規定的,而是從相關規定中分解、歸納和抽象出來的。
1、技術特征
對於技術性要求,歐洲專利法實踐中的論述或許可以幫助我們更進壹步理解。歐洲專利法領域有壹個悠久法律傳統,只有屬於技術領域的發明創造才可以獲得專利授權。
2、符合自然規律
發明創造應該是利用利用自然規律獲得技術方案,判斷依據不壹定是公認的自然規律。在判斷發明創造是否違背自然規律時,不限於人類已知的自然規律,同時也包括人類在探索自然過程中所積累的經驗或認識,專利法也並不要求申請人充分清楚這些經驗或者認識中所因果關系或科學原理。
獲得專利權與發明創造得來的方式與過程無關。而另壹方面,在專利審查過程中,以尊重事實的態度來進行判斷,當出現難以判斷的情形時,申請人應拿出足以讓審查員信服的事實證據或實驗結果來說明發明創造的實用性。
如果申請人拿不出令審查員信服事實證據或是實驗結果,那麽依然只能以公認的、經過實驗證明的科學理論作為判斷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