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池的知識產權政策壹般由專利池成員協商制定,但同時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和制約,除了需要滿足反壟斷法規的要求外,還受制於標準化組織的有關政策,甚至直接由標準化組織制定。專利池的知識產權政策主要包括知識產權許可的基本原則、許可費標準以及許可方式等等。其知識產權許可的內容主要涉及專利,有的也包含商標(如作為證明商標的標識)和著作權客體(如技術手冊)。 1)專利許可原則。在專利池內部通常遵循平等原則,專利池成員無論專利數量多少其地位壹律平等,每壹項必要專利無論其作用大小,也平等對待,這是因為專利池中任何壹項專利都是技術實施中必不可少的專利。成員間壹般相互交叉許可,對外許可收入則主要根據各成員所擁有的專利數量按比例分配。 專利池的對外專利許可壹般遵守“FRAND(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原則”。即“公平、合理、非歧視原則”,這也是許多標準化組織與反壟斷機關的原則要求。公平原則要求專利池不得無故拒絕許可以限制新的廠商進入;合理原則要求許可條款特別是專利許可費率應當合理;非歧視原則要求專利池對任壹被許可廠商應當壹視同仁,不得因為所屬國別、規模大小等原因而厚此薄彼或拒絕許可。例如,3GPP、ETSI、和CWTS等標準化組織在它們的知識產權規約中規定了許可的FRAND原則。 2)專利許可費標準。專利池對外許可壹般執行統壹的收費標準,這也是非歧視原則的體現。為了確定合理的專利收費標準和專利池成員間的分配比例,專利池需要確定壹套專利許可費收取和分配的計算方法。這些方法壹般包括成本累積法(Cost Approach)、市場比價法(Market Approach)、所得估算法(Income Approach)等等。實踐中,專利許可費率通常不超過專利產品凈售價的5%。在標準化組織越來越強勢的今天,專利池的知識產權許可收費常常受標準化組織事先限定。例如3G標準化組織“第三代合作夥伴計劃”3GPP試圖扮演專利權人和3G廠商間的協調角色,不僅組織必要專利評估,還制定專利費的計算方法並限定最高專利費率。 3)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專利池對外通常實行壹站式打包許可,由壹個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負責相關事務。管理機構不僅全權代表專利池統壹對外許可,還負責處理有關專利糾紛談判和訴訟事務。管理機構的設立壹般采用兩種方式:壹種是由專利池另行成立專門負責知識產權管理的獨立實體,專利池成員首先與該獨立實體簽署專利授權協議,再由該獨立實體統壹負責知識產權許可事務,例如,MPEG-2專利池設立的MPEG-LA、 DVD 6C專利池設立的DVD6C—LA就是這樣的獨立實體,二者都采用有限責任公司形式;另壹種是不另設獨立機構,而是由專利池委托其部分成員代表專利池負責知識產權管理,DVD 3C就采用這種方式,該專利池委托其成員之壹的飛利浦公司統壹負責知識產權許可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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