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 示
批示是上級領導機關用於轉發或批轉下級機關的工作報告、建議時所使用的應用文體。批示與批復不能混用。批示雖具批復作用,但其發送對象較廣泛,壹般要帶附件。通常由標題、稱呼、正文、署名與日期等部分組成。標題有的帶“批示”,有的不帶。正文首先引敘來的請示事項,作為批示的依據。然後針對來文提出下級機關應當如何貫徹執行的方法和措施。
各級黨政機關的負責同誌對於各種文件、報告、情況反映等提出自己的意見、要求,通常也稱為“批示”,也作為要求各有關部門和下級機關貫徹執行的依據。但這類“批示”不是壹個文種,也沒有格式要求,應用時比較靈活。
通 告
壹、概說
通告是屬於周知性的文種之壹,是在壹定的範圍內,對人民群眾、機關團體公布應當遵守和周知的事項的文件。通告與布告、公告都同屬於周知性公文,但它們之間相比還有其特點。通告所宣告的事項多屬於專業性或業務性的,多涉及公安、交通、金融方面,而布告內容廣泛得多,涉及面較廣;公告為重大事項的發布。通告適用的範圍,不僅僅限於上級對下級,不相隸屬的單位也可使用。它有具體範圍和時限性。通告發布的形式較多,可登報,可廣播,可張貼。布告以張貼為主,公告多廣播、登報。
二、種類
通告從內容上分類,壹類為全國範圍內的重大法規性通告,如《中華人民***和國公安部通告》;壹類為針對某壹項工作或專門問題發布的通告。從通告的效用上分,又可分為制約性通告和周知性通告。前者屬於在壹定範圍內,為保證某壹項工作的開展與某項活動的進行,而發布的規定性措施。
指 示
—、概說
(壹)指示的含義及特點。
指示,是上級領導機關根據憲法、法律、法令以及有關決定、命令等,對下級機關部署工作,闡明工作活動的指導原則,提出基本要求,指出方法步驟的指導性下行公文。指示同命令、指令的不同之處是:命令、指令壹般由國家行政領導機關或領導人發布。指示,黨的領導機關和領導人亦可使用;命令、指令壹經發布,即產生法律效力,必須堅決執行,沒有變通余地。而指示,下級可根據本部門的實際情況靈活掌握,不象命令那樣嚴格。
指示,壹般可分為兩種:壹種是針對普遍性、全局性的問題,向下級發布指示,闡明指導原則、目的、要求和方法步驟;另壹種是針對某項工作、局部性的問題,向下級機關布置任務,說明意義,提出辦法。指示是指導性的公文,其特點主要有:
1.內容具有原則性。
指示布置工作任務,闡明工作活動的指導原則,不像通知那樣對工作作具體、詳盡的安排。受文單位可按指示精神,結合本地區、本單位實際,加以貫徹落實,指示的內容都是原則性的。
2.作用具有指導性。
指示是針對全局或局部的重要工作而發,其中有些問題按以往的政策措施不能解決或解決得不好。上級機關為了統壹認識,統壹行動,以期取得好的效果,便在指示中提出切實可行的政策措施和工作原則。指示不僅體現上級機關的意圖,還明顯地體現其政策性和指導性。
3.發文機關級別較高。
理論上說,凡有下級機關的機關,都可發指示。但實際上,基層單位壹般不用,市以上的機關才用得較多。這壹點,同內容有關,高級領導機關居高臨下,才能較好地提出指導原則問題。另外,指示的特點和適用範圍決定了指示的嚴肅性,切忌濫發,既不能對任何問題都發指示,也不能對任何機關和個人都發指示。除了高中級黨政機關及其主要領導人外,縣以下的基層機關及其領導人,不宜直接發指示。壹般情況下,縣以下的機關向下級機關布置日常具體工作,多用“通知”行文。 (二)適用範圍和類型。
1.全局性指示。
為解決當前工作中壹些全局性、普遍性問題而發的指示,叫全局性指示。
2.局部性指示。
針對當前工作中具有重要意義的局部問題而發的指示,叫局部性指示。
二、寫法
指示不論是全局性的,還是局部性的,都是由標題、發文字號、正文和發文日期等部分組成。
(壹)標題。
指示的標題,多用全稱(完整式),即發文機關、事由和文種三要素都俱全的標題。發文緊迫的指示,其標題可在文種前加“緊急”字樣。指示的標題如果省略了發文機關和文種,應該在題解中加以必要的說明。
(二)正文。
指示的內容如果比較簡單,正文可以是壹段到底。有的指示涉及的內容較多,篇幅較長,結構上就要適當安排。這種指示的正文,壹般分指示依據、指示事項和執行要求等三個部分。
指 令
壹、指令的定義和適用範圍
指令是專門發布經濟、科研等方面的指示性和規定性相結合的措施和要求的下行公文。1987年《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指出:“發布指示性和規定性相結合的措施或要求時用‘指令’。”
指令的特點和命令大致相同,它本身也具有強制性和權威性,要求受文單位必須執行。國家為了統壹措施,制定壹致性的要求,對於經濟、科研、事業、企業、社會的各方面往往用指令性文件加以統制,表現了行政管理的強制性。它是國務院及各地各級政府經常使用的文件之壹,非國家行政權力機關無權使用。
二、指令的寫法和要求
指令多用於經濟、科研、技術方面的文件,因此它的專業性很強,多使用壹定的專業性術語和某些專業的理論知識。指令的起草多數由專業部門撰擬,貫徹主管部門的要求與管理精神,再由它的上級單位核稿,並以上級機關的名義發布,實行對該行業與全局的管理。
指令壹般由兩部分組成。第壹部分寫明發指令的緣由,要簡單明了,富有概括性和切中時弊。第二部分是指令的內容,要分條履述,寫明具體措施。
命 令
—、概說
命令(令)是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軍事機關及其負責人頒布的,是具有強制執行性質的領導性、指揮性的下行公文。從詞義上看,是“使人為事”的意思。“命”還有“嚴肅”的含義,“令”有“告誡”的含義。命令是我國最古老的公文文種之壹。三國時候曹操為了完成其統壹中國的大業,千方百計廣招人才,先後頒布了《求賢令》、《舉士令》和《求逸才令》等。在我國古代,命令有稱作“誓”、“誥”、“制”、“政”、“策”等的。
(壹)含義。
命令(令)是“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發布行政法規和規章;宣布施行重大強制性行政措施;獎懲有關人員;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時所使用的公文。
(二)特點。
命令(令)與別的公文相比較,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內容重要。
命令(令)所涉及的事項,有的是發布行政法規和規章,有的是宣布施行重大強制性行政措施,這些都是重要的內容。運用命令來獎懲有關人員,往往也是在全國或某壹地區影響較大的。如果是壹般性的表彰先進或批評錯誤,就不用命令而用通報等別的公文文種。
2.權威性強。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憲法》的規定,只有中華人民***和國主席、國務院總理、國務院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以及縣以上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才可以依據法律規定的權限發布命令,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發布命令。在實際工作中,各級地方政府都很少使用命令這壹文種,國家高級領導機關和主要領導人才較多使用。因此,命令具有很強的權威性,命令壹旦發布,別的單位或個人都不得修改或歪曲,如果別的公文的內容與命令的有關精神相抵觸的,也壹律以命令的為準。
3.強制性大。
命令具有明顯的強制性,上級機關發布了命令,下級機關不管是否同意,不管有什麽困難或問題,都必須堅決地無條件地執行。令出必行,違反命令或抗拒執行命令,就要受到懲罰,在所有國家機關行政公文中,命令是最具有強制性的。
二、分類和寫法
命令的主要種類有:發布令、行政令、嘉獎令、撤銷令、懲戒令等。
(壹)發布令。
發布令就是用於發布行政法規和規章的文件。由令文及附件組成。附件即應公布的法規或制度、規章。
發布令的寫作:
1.標題。
發布令的標題有兩種:壹是由發令機關領導人職務加上文種(令);二是發令機關加上文種(令)。常見的如《中華人民***和國主席令》、《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令》。
2.發文字號。
發布令的發文字號往往采用流水號,即該屆政府的主席或總理在任期間所發的命令(令)的順序號。也有用壹般文號的。
3.正文。
發布令的正文壹般包括幾個內容:壹是發布的對象,即發布的是哪壹個行政法規或規章;二是發布的依據,即由哪壹級組織或哪壹次會議在什麽時候通過了本法規或規章;三是執行要求,即由什麽時候起施行本法規或規章。
決 定
—、概說
(壹)含義及特點。
決定是各級黨政機關普遍使用的壹種下行公文。它適用於對重要事項和重大行動做出安排。這裏的重要事項,是指帶有全局性或具有重大意義和影響的事項,重大行動是指對社會產生巨大影響的行動。當然,重要事項和重大行動是相對而言的,並不是事事都是黨和國家的重大方針政策。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經常使用決定,比如壹些表彰、處分、機構編制、人事安排等事項都可用決定行文。
由於決定的內容是“對重要事項或重大行動做出安排”,所以決定具有如下兩方面的特點:
壹是制約性:因為決定比較集中地體現發文機關對重要事項或重大行動的指揮和處置意圖,要求下級機關無條件執行,決定的制約性和強制性雖然沒有命令那麽嚴格,但比其他公文都要強,有些決定還有法規作用,在某些方面,決定往往是法規的延伸和補充,具有較大的強制性和行政約束力。
二是指揮性和指導性:因為決定是對重要事項或重大行動做出安排,這對下級機關就有指揮性和指導性。
(二)適用範圍(類型)。
決定的適用範圍相當廣泛,按其內容和作用劃分,大體可分為下面三類:
1.對某項工作或重大行動作出安排的決定。如《國務院關於嚴肅稅收法紀加強稅收工作的決定》,《中***中央關於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活動的決定》
2.對某壹重大問題作出處理的決定。
3.對設置機構、任免人員、召開會議或表彰、處分等重要事項作出的決定。
二、寫法
決定壹般由標題、正文、發文機關、發文日期等部分組成。
(壹)標題。
決定的標題要求寫明發文機關、事由、文種,這三部分壹般不能隨意省略。
標題下壹行,有壹題註,標明通過或發市時間。
(二)正文。
由於決定的類型不同,其正文的內容側重點就有不同,寫法也有不同。
對某項工作或重大行動作出安排的決定正文的寫法:
這種決定具有很強的規定性和指揮效能,既要提出工作任務或重大行動,又要闡述完成工作任務或重大行動的政策規定、方法措施等,內容豐富,行文較復雜。正文通常由決定原由和決定事項兩部分構成。
決定原由是指對某項工作或重大行動作出安排的依據。行文要求簡明扼要,依據要恰當充分,令人信服。
決定事項是全文的主體內容,主要包括開展工作的有關政策原則、執行的事項及有關規定要求等。涉及材料較多的,壹般采用分條式或分題式表述,行文要眉目清楚,用語要確切明了,易於有關人員把握和執行。
三、寫作註意事項
(壹)不能濫用決定行文。
決定的內容要與“決定”文種相符,不能濫發決定。有些單位以為用決定才能引起註意,把該用“通知”行文的內容,用“決定”行文。這種濫用決定的情況應當盡量避免。
(二)決定原由要充分、準確、合理。
決定的原由是決定事項的依據、理由。要註意交待清楚,做到既簡明扼要,以要有理有據,令人信服。
(三)決定事項要具體、明確、清楚。
決定事項是決定的主要內容,有關機關據此貫徹執行。因此,決定事項要求具體,明確,明明白白地講清應當如何貫徹執行。內容比較復雜的決定,事項部分要分條列項表述,把主要的、重要的放在前面,次要的放在後面。結構要合理,層次要分明,內容要合乎邏輯。
(四)標題要完整、時間標註要準確。
決定的標題,壹般應寫明發文機關、事由、文種,而且要規範、準確,特別是事由要能準確概括決定的主要內容。決定的時間標註要註意兩個問題:壹是成文時間要以會議通過的日期或領導人簽發日期為準。二是決定的時間壹般要標註在標題下方,可用小括號括起來。
四、與其它文種的區別
(壹)決定與決議的區別:決定和決議都能反映重大的事件或重要的問題,都具有較強的法規性,但兩者又有區別:
1.形成的方式不同。
決議必須是某壹級領導機關或組織法定的正式會議表決通過,才能形成文件,並以會議名義發布。決定則不同,它既可以經某種會議討論通過,以機關的名義下發,也可以由某壹級領導機關直接制定並發布。
2.行文用語不同。
決議的行文中常用“會議認為”、“會議指出”、“會議號召”等慣用語領起下文。決定的原由和事項兩部分之間常用“為此,特作如下決定”之類的慣用語過渡。
(二)決定與通知、指示的區別:壹般事關全局、政策性強,任務艱巨、執行時間長的重大工作,才適宜使用“決定”這壹文種。它的使用範圍較“通知”要窄壹些。指示雖也是指導性的文件,但它是針對某壹時期全面的、原則性問題,且偏重於步驟、方法和原則的指導。在使用時要加以區分。
公告
—、概說
公告是用於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的公文。
公告主要有兩種,壹是宣布重要事項,如最近我國將在東海進行地對地導彈發射訓練;二是宣布法定事項,如宣布某項法規或規章,宣布國家領導人選舉結果。
有壹類公告是屬於專業性的或向特定對象發布的,如經濟上的招標公告,按國家專利法規定公布申請專利的公告,屬專業性公告;也有按國家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遞交訴訟文書無法送本人或代收人時,可以發布公告間接送達,是向特定對象發布的,這些都不屬行政機關公文。
行政機關公文中的公告,具有如下特點:
壹是內容重要。
公告宣布的內容是重要事項或法定事項。如公布憲法,宣布我國將向太平洋發射運載火箭試驗。專業性公告不具有這種特點。
二是對象廣泛。
壹般公文發送對象都是特定的地區、單位或個人,而公告的對象則是國內外,有時甚至通過新華社用登報、廣播的形式向全國、全世界發布。
三是制發機關級別高。
公告壹般是由較高級別的國家領導機關,或者授權新華社制發的。基層單位不能濫用公告。報紙上常見到××單位遷移地址,××公司聘請×××為法律顧問,也用“公告”,都是濫用“公告”。
二、寫法
公告是壹種嚴肅莊重的公文,它內容單壹,篇幅較短,或篇段合壹,或分條列點,表達直截了當,語言簡潔明快。
(壹)標題。
公告標題有三種:壹是完全式標題,包括發文機關、事由和文種;二是省去事由,只寫發文機關和文種;有的只有文種,如《公告》。標題之下,有時可依公告單獨編號。
(二)正文。
公告的正文壹般由依據、事項和結語組成。
開頭要簡明扼要地寫出公告的依據,有時也可以不寫。
告知性公告,事項簡單,用篇段合壹寫出。規定性公告,事項較多,可分條列點寫出。
公告的結尾壹般用“現予公告”、“特此公告”作結語,也可以提出要求作結尾。也可不寫結語。
(三)落款和日期。
公告日期有的註在標題下方,也可註在正文末尾落款處。重要的公告落款處除註明發文機關和日期外,還標明發布地點。
三、使用要求
目前,公告的使用比較混亂,主要有兩種情況:壹是把公告當作“啟事”、“聲明”、“廣告”用,望文生義,以為“公告”就是公開告知有關事項,如聲明某業務與本單位無關,揭露有人冒充某報記者行騙,也用“公告”;二是“公告”代行“通告”,凡公布性事項,事無巨細都用“公告”,甚至街道告知居民領取物價補貼也用“公告”。使用公告必須以“公告適用於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的有關規定來衡量,避免公告濫用。
通 知
通知是知照性公文,是上級機關用來批轉下級機關的公文、轉發上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發布規章,向下級機關和有關單位傳達需要周知或者***同執行的事項,以及用來任免和聘用幹部的。
通知的特點:
1、知照性。通知的主要功能在於知照。
2、廣泛性。通知的廣泛性表現在多方面。
3、時效性。通知有壹定的時效要求。
通知的分類:
根據內容的不同,通知大體可以分為五類:
1、批轉、轉發、頒發性通知。
2、指示性通知。
3、事務性通知。
4、會議通知。
5、任免通知。
批 復壹、批復的概念
批復是用於答復下級機關請示事項的回復性公文。其制作和應用壹般以下級的“請示”為條件。當下級機關的工作涉及到方針、政策等方面的重大問題,報請上級機關審核批準時;當下級機關在工作中遇到新情況、新問題,無章可循,報請上級機關給予明確指示時;當下級機關遇到無法解決的具體困難,報請上級機關給予指導幫助時;當下級機關對現行方針政策、法規等有疑問,報請上級機關予以解答說明時;以及當下級機關因重大問題有意見分歧,報請上級機關裁決時,上級機關都應該用“批復”予以答復。除此之外,有時“批復”還被用來授權政府職能部門發布或修改行政法規和規章。
二、批復的特點
1、針對性。批復的針對性反映在兩個方面:壹是批復必須針對請示機關行文,而對非請示機關不產生直接影響;二是批復的內容必須針對請示事項,不涉及請示事項以外的內容。
2、回復性。批復的內容屬於回復性的內容。因為批復的制作和應用是以下級機關的請示為條件,對上級機關來說是被動的發文,下級機關請示什麽事項,上級機關就批復什麽事項。並且,上級機關對請求事項無論同意與否,都必須有針對性地明確予以回答。
3、權威性。批復是答復下級機關請求事項的回復性公文,它提出的處理意見和辦法,代表上級機關對問題的決策意見,對下級機關具有行政約束力。特別是對壹些重大事項的答復,體現了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具有權威性。所以批復壹經下發,下級機關必須遵照執行。
三、批復的分類
根據內容、性質的不同,批復可分為兩類:壹類是審批性批復;壹類是指示性批復。審批性批復主要是針對下級機關請示的公務事宜,經審核後所作的指示性答復。比如關於機構設置、人事安排、項目設立、資金劃撥等事項的審批。指示性批復主要是針對方針、政策性問題進行答復。這壹類批復,不只是對請示機關提出請示事項的答復,而且批復的指示性內容,在其管轄範圍內,具有普遍的指導和規範作用。另外,授權政府職能部門發布或修改行政法規和規章的批復,也屬於指示性批復。
四、批復的結構、內容和寫法
批復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組成。其各部分的格式、內容和寫法要求如下:
1、首部。包括標題和主送機關兩個項目內容。
(1)標題。批復的標題有多種構成形式:壹種是由發文機關名稱、批復事項、行文對象和文種構成;壹種是由發文機關名稱、事由和文種構成;第三種是由事由和文種構成;第四種是由發文機關名稱加原件標題和文種構成。
(2)主送機關。批復的主送機關是指與批復相對應的請示發文機關。授權性的批復,主送機關應當是被諶ǚ⒉際┬行姓?ü婧凸嬲碌南錄痘?亍?
2、正文。正文是批復的主體,其內容比較具體單壹,層次構成相對固定。其中除授權性批復與壹般批復的寫法有所不同外,其他批復的結構壹般由開頭、主體和結語三部分組成。
(1)開頭。通過引敘來文以說明批復緣由。首先點明批復的下級機關並寫明來文日期、標題和文號,以交代批復的根據。
(2)主體。主要說明批復事項。應當根據國家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和實際情況,針對“請示”的內容給予明確肯定(或否定)的答復或具體的指示,壹般不進行議論。也有的批復,在批復事項後面概括提出希望和要求,進壹步強調批復的主旨。
(3)結語。壹般用“此復”“特此批復”等習慣用語。
3、尾部。壹般包括署名和成文時間兩個項目內容。署名寫上批復機關單位名稱,並加蓋公章;成文時間寫明年、月、日。
五、撰寫批復應註意的問題。
1、註意行文的針對性。下級機關請示什麽事項,上級機關就批復什麽事項。
2、批復的觀點要明確。無論審批性批復還是指示性批復,上級機關的態度要明朗,不能太原則,更不能模棱兩可,以免使下級機關無所遵循。
3、批復要及時。批復是因下級機關的請示而行文,凡下級機關能夠向上級機關行文請示的,說明事關重要,時間緊迫,急需得到上級機關的指示和幫助,所以上級機關應當及時批復,否則就會貽誤工作,甚至會造成重大損失。
4、批復的行文要言簡意賅。要做到言止意盡,莊重周嚴,以充分體現批復的權威性。
函
壹、函的概念
函是不相隸屬機關之間相互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或者向有關主管部門請求批準事項時所使用的公文。
函作為公文中惟壹的壹種平行文種,其適用的範圍相當廣泛。在行文方向上,不僅可以在平行機關之間行文,而且可以在不相隸屬的機關之間行文,其中包括上級機關或者下級機關行文。在適用的內容方面,它除了主要用於不相隸屬機關相互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外,也可以向有關主管部門請求批準事項,向上級機關詢問具體事項,還可以用於上級機關答復下級機關的詢問或請求批準事項,以及上級機關催辦下級機關有關事宜,如要求下級機關函報報表、材料、統計數字等。此外,函有時還可用於上級機關對某件原發文件作較小的補充或更正。不過這種情況並不多見。
二、函的特點
(壹)溝通性。函對於不相隸屬機關之間相互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起著溝通作用,充分顯示平行文種的功能,這是其他公文所不具備的特點。
(二)靈活性。表現在兩個方面:壹是行文關系靈活。函是平行公文,但是它除了平行行文外,還可以向上行文或向下行文,沒有其他文種那樣嚴格的特殊行文關系的限制。二是格式靈活,除了國家高級機關的主要函必須按照公文的格式、行文要求行文外,其他壹般函,比較靈活自便,也可以按照公文的格式及行文要求辦。可以有文頭版,也可以沒有文頭版,不編發文字號,甚至可以不擬標題。
(三)單壹性。函的主體內容應該具備單壹性的特點,壹份函只宜寫壹件事項。
三、函的分類。
函可以從不同角度分類:
(壹)按性質分,可以分為公函和便函兩種。公函用於機關單位正式的公務活動往來;便函則用於日常事務性工作的處理。便函不屬於正式公文,沒有公文格式要求,甚至可以不要標題,不用發文字號,只需要在尾部署上機關單位名稱、成文時間並加蓋公章即可。
(二)按發文目的分。函可以分為發函和復函兩種。發函即主動提出了公事事項所發出的函。復函則是為回復對方所發出的函。
(三)另外,從內容和用途上,還可以分為商洽事宜函,通知事宜函,催辦事宜函,邀請函、請示答復事宜函,轉辦函,催辦函,報送材料函等等。
四、函的結構、內容和寫法
由於函的類別較多,從制作格式到內容表述均有壹定靈活機動性。主要介紹規範性公函的結構、內容和寫法。
公函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組成。其各部分的格式、內容和寫法要求如下:
(壹)首部。主要包括標題、主送機關兩個項目內容。
1、標題。公函的標題壹般有兩種形式。壹種是由發文機關名稱、事由和文種構成。另壹種是由事由和文種構成。
2、主送機關。即受文並辦理來函事項的機關單位,於文首頂格寫明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其後用冒號。
(二)正文。其結構壹般由開頭、主體、結尾、結語等部分組成。
1、開頭。主要說明發函的緣由。壹般要求概括交代發函的目的、根據、原因等內容,然後用“現將有關問題說明如下:”或“現將有關事項函復如下:”等過渡語轉入下文。復函的緣由部分,壹般首先引敘來文的標題、發文字號,然後再交代根據,以說明發文的緣由。
2、主體。這是函的核心內容部分,主要說明致函事項。函的事項部分內容單壹,壹函壹事,行文要直陳其事。無論是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還是向有關主管部門請求批準事項等,
報告的寫法
報告由標題、主送機關、正文、落款及日期四部分組成。
1、標題 壹般由規範化的“三要素”的寫法即發文機關、報告內容和報告組成,也可以由事由和文種組成,省略其發文單位。
2、主送單位 主送機關寫在正文前第壹行。
3、正文 報告的正文壹般也分為開頭、主體和結尾三部分組成。
報告的寫法與撰寫註意事項
報告的寫法
報告由標題、主送機關、正文、落款及日期四部分組成。
1、標題 壹般由規範化的“三要素”的寫法即發文機關、報告內容和報告組成,也可以由事由和文種組成,省略其發文單位。
2、主送單位 主送機關寫在正文前第壹行。
3、正文 報告的正文壹般也分為開頭、主體和結尾三部分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