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侵害形式的特殊性。
在侵權行為中,對於財產所有權的侵犯主要表現為侵占、妨害和毀損。這些行為往往是直接作用於客體物的本身,與客體物之間的聯系是直接的、緊密的;侵權行為的具體表現內容,涉及到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各個方面。對於知識產權的侵犯則主要表現為剽竊、篡改和仿制。這種侵權行為作用於作者、創造者的思想內容或思想表現形式,與知識產品的物化載體無關。例如,非法將他人創作的字畫據為己有,它涉及的是物體本身,即創作的物化載體,該行為應視為侵犯財產所有權的行為;如果行為人雖未占有這壹字畫,但擅自將其翻印出售,則該行為涉及的是無形財產,即作者的思想表現形式,應以侵犯知識產權認定。與有形財產的侵權行為不同,對知識產品的侵權行為在形式上似乎並不 影響 作者的權利行使。這種行為之所以構成侵權,主要在於它是對知識產品所有人“專有”、“專用”權利的侵犯,是對知識產權絕對性和排他性的違反。
(二)侵權行為的高度技術性。
由於 科學 技術的不斷發展,生產方式的不斷革新,使公眾消費能力大大提高,社會生活內容呈現出科技化、現代化的趨勢。在這種情況下,出現了壹些新型的侵權行為。侵害知識產權的行為與具有智力創造性特征的知識產品的利用相聯系,往往有相當程度的技術含量,因而在侵權行為之防範、侵權責任構成之認定、侵害後果之避免等方面帶來相當的困難。首先,新信息技術、新傳播媒介的發展,對著作權、專利權等帶來直接的威脅。運用 電子 新技術,印刷品、音像制品和圖表資料等可以進行無數次掃描、取樣、復制。隨著信息高速公路熱潮的興起,互聯 網絡 與電腦黑客相伴而生,借助於電腦和高新技術工具的侵權者,將會輕而易舉地將他人的專利技術和經營秘密送上“高速公路”;其次,涉及知識產品的侵權行為大都技術手段高明,較之壹般財產權侵害有著更大的隱蔽性和欺騙性。當前,因特網的迅猛發展,使人類信息壹體化成為現實,其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不言而喻。但是,“網絡是壹個虛擬的社會,網絡犯罪應是高科技給人類帶來的壹個新的煩惱”,網絡侵權、網絡竊密、網絡破壞等造成知識產權的流失,使人們措手不及,防不勝防;再次,侵犯知識產權行為,其因果關系十分復雜。由於知識產品的非物質性特點,權利人無法控制他人的非法使用。本來在傳統環境中,無形的精神創造尚可“固化”為商標標識、專利產品、圖書資料、唱片樂譜等物質載體,侵權責任的舉證就有相當難度;而在網絡空間中,壹切知識產品都表現為數字化的電子信號,人們感知的只是 計算 機終端屏幕上瞬時生滅的數據和影像,從而使侵害行為認定帶來更多疑難。
(三)侵害範圍的廣泛性。
由於知識產品的非物質性和公開性特征,對同壹知識產品的合法使用與侵權使用通常會在同壹時空條件下發生,數個甚至數十個侵權使用可能會在不同地域同時發生。在知識產品利用極為便利的條件下,使用行為極有可能構成侵權行為,且受侵害的對象往往不是某壹單項權利。由於現代信息技術、傳播技術的出現,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出現兩個重要的趨勢:壹是個體侵權行為“普及化”。靜電復印技術的推行,使得大規模復印文字作品變得極為便利,並對社會公眾購買復印作品的習慣產生巨大影響。而電子錄制技術的普及,使得私人復制 音樂 和電視節目成為億萬家庭的嗜好。二是高科技侵權行為“國際化”。在國際互聯網絡廣泛的空間中,知識產品可以以極快的速度、極方便地在全球範圍傳播,從而為不同國家的不同主體所接收和使用(包括合法使用與非法使用);由於信息流跨空間、跨區域的大規模、高速度的運動,使得跨國侵權也就成為壹件容易的事情。侵權人足不出戶,即可能充當“網絡黑客”進入他國國民的數據庫,以獲取所需要經營信息和技術秘密,或是在計算機上輸入、貯存、顯示他人的網絡作品。即使是針對本國國民的侵權,也可以利用網絡從國外迂回以其他身份進入本國。在上述情況下,每壹項知識產品都可能處於“國際化”侵權的威脅之中。
(四)侵害類型的多樣性。
在立法上,侵害知識產權有直接侵權行為與間接侵權行為之分,法律對此規定了不同的過錯條件及處罰標準。所謂間接侵權行為有兩種含義:壹是指行為的行為本身並不構成侵權,但其行為幫助和導致了直接侵權行為的發生,因而對權利人造成了損害,亦稱為“二次侵權”。例如,在著作權領域中,故意出售、出租、進口侵權品的行為;在專利權領域中,故意制造、銷售只能用於專利產品的關鍵部件的行為;在商標權領域中,故意為他人侵犯商標權的活動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行為。二是指“行為人”並沒有從事任何侵權行為,但由於特定社會關系的存在,依法須對他人的侵權行為承擔壹定的責任。例如法定代理人對無行為能力人實施的侵權行為、雇主對雇員因完成本職工作而實施的侵權行為、委托人對受托人因履行委托合同而實施的侵權行為等,均為間接侵權行為人。上述間接侵權行為與直接侵權行為人應承擔***同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