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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專利法保護的專利類型有 、 和外觀設計專利。

法律主觀:

我國專利法第23條規定:“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同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或者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這就是說,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條件是新穎性和獨創性。同時,我國專利法又對外觀設計作了如下的定義,即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這就是說,外觀設計必須富有美感,並且能在工業上應用。因此,獲得外觀設計專利的應符合以下四個條件:(1)必須具有新穎性。新穎性是外觀設計獲得專利權的基本條件,就是說,獲得專利的外觀設計必須是前所未有的。我國專利法規定,對新穎性的判斷:其時間標準以申請日為準;其地域標準,出版物上的公開采用世界標準,使用公開采用國內標準。也就是說,獲得專利的外觀設計“應當同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或者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且不相近似”。(2)應具有獨創性。許多國家把外觀設計是否具有獨創性作為是否授予專利權的壹個條件。獨創性主要是指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有的外觀設計相比應具有明顯的特點,或者說“不相近似”。判斷兩個外觀設計是否近似,應比較使用外觀設計的同類的兩個產品,看他們從整體上是否相似,對於近似的外觀設計不能授予專利權。(3)應富有美感。世界各國對是否具有美感作為授予外觀設計專利的規定是不同的。美國、英國等並不把是否具有美感作為是否授予外觀設計專利的壹個條件。而德國、日本等國則將其人作為是否授予外觀設計專利的壹個條件。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外觀設計應當富有美感。(4)應適於工業應用。由於外觀設計專利的目的是促進商品的交流和經濟的發展,因此,授予專利的外觀設計必須適於在工業上應用,即能夠用工業生產的方式將外觀設計置於產品之上。

法律客觀:

眾所周知,我國專利法所稱的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作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外觀設計保護的是產品外形的特征,可以是產品的立體造型或表面圖案,或兩者結合,並且可以工業化生產和復制。新穎、艷麗、精巧、流暢、獨具壹格的產品及包裝的外觀設計,開發周期短,見效快,投入與產出比高,為創名優產品、打進國內外市場作出了獨特的貢獻。除了以上的保護範圍,在某種特殊的情況下,也可以巧用外觀設計專利維護其他領域的知識產權。筆者在1998年接待過壹位香港“國際車迷會”組織者,他咨詢如何在中國國內保護“國際車迷會”的會徽圖案。當時我國的商標法還沒有明確規定對集體商標的保護。筆者根據我國專利法的特點,建議國際車迷會的組織者把國際車迷會的會徽圖案以產品為載體,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權。國際車迷會的組織者立即申請了名稱為“徽章(國際車迷會)”、“標誌卡(國際車迷會)”、“紀念卡(國際車迷會)”等7項外觀設計專利並獲得了專利證書。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第二條“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規定,國際車迷會的會徽圖案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九條“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的規定,也可以防止他人把國際車迷會的會徽圖案註冊商標。最近,國際車迷會組織者發現有人擅自把國際車迷會的會徽圖案印制在其名片上。筆者受國際車迷會組織者的委托,向當事人宣傳知識產權的常識,當事人同意立即停止非法使用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的國際車迷會的會徽圖案。試想,如果7年前國際車迷會的會徽圖案沒有獲得外觀設計專利權,也許國際車迷會的會徽圖案早就成為他人的商標,更可能成為他人用來賺錢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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