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應當屬於國家植物品種保護名錄中列舉的植物的屬或者種。
(2)授予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應具有新穎性。
(3)授予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應當具備壹致性,即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經過繁殖,除可以預見的變異外,其相關的特征或特性壹致。
(4)授予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應當具備穩定性,即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經過反復繁殖後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結束時,其相關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變。
(5)授予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應當具備適當的名稱,並與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屬或者種中已知品種的名稱相區別。
二、植物新品種權申請程序是怎樣的
1、育種者應提交相應的申請文件。文件內容包括:植物新品種權請求書、說明書和照片。
2、文件準備齊全後,申請林業植物新品種權的申請人,可以直接向國家林業局提出申請,也可委托國家林業局指定的代理機構代理申請。對於申請品種權的育種者,可以直接向國家林業局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遞交申請文件,也可通過郵局郵寄申請文件。
3、申請文件遞交後,申請人所申請的保護品種將在國家林業局下發的書面公告或網上進行公告,如果在公告期沒有任何人對該品種提出質疑,該申請人將獲得新品種保護權。
植物新品種保護的期限依培育植物品種所需的時間長短而定。壹般地說,木本植物培育的時間較長,因此保護的期限也較長。我國規定:藤本植物、林木、果樹和觀賞樹木的品種權保護期限為20年,其他植物為15年。目前我國正在不斷推進農林業生產,提倡更多的百姓可以向植物育種領域投資,有利於育成和推廣更多的植物新品種。
三、品種權的特征
1、新穎性
指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在申請日前該品種繁殖材料未被銷售,或者經育種者許可,在中國境內銷售該品種繁殖材料未超過1年;在中國境外銷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樹和觀賞樹木品種繁殖材料未超過6年,銷售其他植物品種繁殖材料未超過4年。
寬限期:對於《條例》實施時首批列入植物品種保護名錄的和《條例》實施後新列入植物品種保護名錄的植物屬或者種,從名錄公布之日起2年內提出的品種權申請,凡經過品種所有人許可,在中國境內銷售該品種的繁殖材料未超過4年,符合《條例》規定的特異性、壹致性和穩定性及命名要求的,農業部可以授予品種權。
2、特異性
指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應當明顯區別於在遞交申請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種。
3、壹致性
指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經過繁殖,除可以預見的變異外,其相關的特征或者特性壹致。
4、穩定性
穩定性,是指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經過反復繁殖後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結束時,其相關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變。
5、命名
授予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應當具備適當的名稱,並與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屬或者種中已知品種的名稱相區別。
四、植物新品種權和發明專利權有什麽區別
植物新品種權和發明專利權之間,有著顯著的區別。植物新品種是不能專利的產品,不能受專利法調整。在司法實踐中,由於主流觀點錯誤地認為植物新品種權與發明專利權最近似,常將專利權保護的有關制度適用於品種維權。此種做法,既不符合我國法律規定也不符合植物新品種的本質屬性。
兩者有以下主要區別:
1、植物新品種和發明專利之間的本質屬性不同。
植物新品種不屬於發明創造,只是對現有植物的改造。植物新品種是對自然界原有產物的改進和利用,不是人們創造出來的壹種全新的產物,不能以工業方法生產出來,因而不具備專利法意義上的創造性,故專利法規定對其不授予發明專利權。專利法上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主要包括產品發明和方法發明兩類。植物新品種和發明專利相比較,前者是改造,後者是創造;前者是結果,後者是程序;前者保持穩定性,後者追求發展性。
2、植物新品種權和發明專利權的授權條件不同。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應當具備新穎性、特異性、壹致性、穩定性和有適當的命名。兩者相比,除對新穎性的衡量標準不同外,主要區別在於:授予專利權的發明要具有創造性和實用性;授予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只要求具有特異性,不要求具有創造性和實用性。
3、植物新品種權和發明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 第二十五條 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
(壹)科學發現;
(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四)動物和植物品種;
(五)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六)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
對前款第(四)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