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秘密;
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
地理標誌。
知識產權客體是知識產權理論的理論基礎,學術界對知識產權客體壹直存在爭議。以教授為代表的“信息論”,以吳教授為代表的“知識產品論”,以劉春田教授為代表的“行為論”,以《民法通則》為代表的傳統“智力成果論”等理論,都從某壹個側面對知識產權客體進行了闡釋。最近李陽博士從版權的角度提出了對象。
知識產權的客體屬於哲學客體的廣義範疇,但不是知識產權的客體,而是哲學意義上的客體。知識產權客體的範圍比哲學客體的範圍小得多。雖然它具有哲學上壹般客體的基本屬性,處於主體之外,獨立於主體的意誌,是客觀的,可以被主體感知,但它又有自己的特殊性,可以直接滿足主體的需要,屬於主體需要的財富範疇。壹般意義上的知識產權客體是主體基於這些客體(勞動成果)而必須受到法律規制的財產(信息財產)。如果法律規定了,就可能成為主體的專屬財產。如果法律沒有規定,就可能成為人類享有的財產。
既然信息社會已經(或將)把信息財產視為高於土地、機器等有形財產的主要財產,那麽這個社會的法律就不能不對其進行相應的保護。無形財產作為知識產權的客體,是鄭所指的信息財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基於這些不同類型財產的不同特點,法律規定了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標權分別對其進行保護。這些財產不僅是信息財產,也是無形財產。專利權和商標權只有壹個客體——無形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