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加強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的管理,規範招標投標活動,《中華人民***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水利工程建設的特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水利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采購等的招標投標活動。
第三條符合下列具體範圍並達到規模標準之壹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進行招標。
(壹)具體範圍
1、關系社會公***利益、公***安全的防洪、排澇、灌溉、水力發電、引(供)水、灘塗治理、水土保持、水資源保護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2、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二)規模標準
1、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4、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但分標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本項第1、2、3目規定的標準的項目原則上都必須招標。
第四條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建設項目的招標工作由招標人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幹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章行政監督與管理
第五條水利部是全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與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壹)負責組織、指導、監督全國水利行業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依據國家有關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的管理規定和辦法;
(三)受理有關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四)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活動進行監督;
(五)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專家資格進行監督與管理;
(六)負責國家重點水利項目和水利部所屬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兼任項目法人代表的中央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
第六條流域管理機構受水利部委托,對除第五條第六項規定以外的中央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進行行政監督。
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地方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與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的管理辦法;
(三)受理管理權限範圍內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四)對本行政區域內地方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活動進行監督;
(五)組建並管理省級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庫;
(六)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除第五條第六項規定以外的地方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
第八條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進行行政監督,內容包括:
(壹)接受招標人招標前提交備案的招標報告;
(二)可派員監督開標、評標、定標等活動。對發現的招標投標活動的違法違規行為,應當立即責令改正,必要時可做出包括暫停開標或評標以及宣布開標、評標結果無效的決定,對違法的中標結果予以否決;
(三)接受招標人提交備案的招標投標情況書面總結報告。
第三章招標
第九條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第十條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中,國家重點水利項目、地方重點水利項目及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但有下列情況之壹的,按第十壹條的規定經批準後可采用邀請招標:
(壹)屬於第三條第二項第4目規定的項目;
(二)項目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涉及專利權保護,受自然資源或環境限制,新技術或技術規格事先難以確定的項目;
(三)應急度汛項目;
(四)其它特殊項目。
第十壹條符合第十條規定,采用邀請招標的,招標前招標人必須履行下列批準手續:
(壹)國家重點水利項目經水利部初審後,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批準;其他中央項目報水利部或其委托的流域管理機構批準;
(二)地方重點水利項目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其它地方項目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下列項目可不進行招標,但須經項目主管部門批準:
(壹)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項目;
(二)應急防汛、抗旱、搶險、救災等項目;
(三)項目中經批準使用農民投工、投勞施工的部分(不包括該部分中勘察設計、監理和重要設備、材料采購);
(四)不具備招標條件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五)采用特定專利技術或特有技術的;
(六)其它特殊項目。
第十三條當招標人具備以下條件時,按有關規定和管理權限經核準可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壹)具有項目法人資格(或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工程技術、概預算、財務和工程管理等方面專業技術力量;
(三)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能力;
(四)具有從事同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的經驗;
(五)設有專門的招標機構或者擁有3名以上專職招標業務人員;
(六)熟悉和掌握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章。
第十四條當招標人不具備第十三條的條件時,應當委托符合相應條件的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第十五條招標人申請自行辦理招標事宜時,應當報送以下書面材料:
(壹)項目法人營業執照、法人證書或者項目法人組建文件;
(二)與招標項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力量情況;
(三)內設的招標機構或者專職招標業務人員的基本情況;
(四)擬使用的評標專家庫情況;
(五)以往編制的同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文件和評標報告,以及招標業績的證明材料;
(六)其它材料。
第十六條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壹)勘察設計招標應當具備的條件
1、勘察設計項目已經確定;
2、勘察設計所需資金已落實;
3、必需的勘察設計基礎資料已收集完成。
(二)監理招標應當具備的條件
1、初步設計已經批準;
2、監理所需資金已落實;
3、項目已列入年度計劃。
(三)施工招標應當具備的條件
1、初步設計已經批準;
2、建設資金來源已落實,年度投資計劃已經安排;
3、監理單位已確定;
4、具有能滿足招標要求的設計文件,已與設計單位簽訂適應施工進度要求的圖紙交付合同或協議;
5、有關建設項目永久征地、臨時征地和移民搬遷的實施、安置工作已經落實或已有明確安排。
(四)重要設備、材料招標應當具備的條件
1、初步設計已經批準;
2、重要設備、材料技術經濟指標已基本確定;
3、設備、材料所需資金已落實。
第十七條招標工作壹般按下列程序進行:
(壹)招標前,按項目管理權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招標報告備案。報告具體內容應當包括:招標已具備的條件、招標方式、分標方案、招標計劃安排、投標人資質(資格)條件、評標方法、評標委員會組建方案以及開標、評標的工作具體安排等;
(二)編制招標文件;
(三)發布招標信息(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
(四)發售資格預審文件;
(五)按規定日期接受潛在投標人編制的資格預審文件;
(六)組織對潛在投標人資格預審文件進行審核;
(七)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售招標文件;
(八)組織購買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現場踏勘;
(九)接受投標人對招標文件有關問題要求澄清的函件,對問題進行澄清,並書面通知所有潛在投標人;
(十)組織成立評標委員會,並在中標結果確定前保密;
(十壹)在規定時間和地點,接受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文件;
(十二)組織開標評標會;
(十三)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中,確定中標人;
(十四)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總結報告;
(十五)發中標通知書,並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投標人;
(十六)進行合同談判,並與中標人訂立書面合同。
第十八條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指定的媒介發布招標公告,其中大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以及國家重點項目、中央項目、地方重點項目同時還應當在《中國水利報》發布招標公告,公告正式媒介發布至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的時間間隔壹般不少於10日。招標人應當對招標公告的真實性負責。招標公告不得限制潛在投標人的數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壹)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