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稅範圍
營業稅的征稅範圍可以概括為: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提供的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
對營業稅的征稅範圍可以從下面三個方面來理解:
第壹、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是指:
(1)提供或者接受應稅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2)所轉讓的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的接受單位或個人在境內;
(3)所轉讓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在境內;
(4)所銷售或出租的不動產在境內。
但是,根據財稅[2009]111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幹免稅政策的通知》有關規定,對中華人民***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外(以下簡稱境外)提供建築業、文化體育業(除播映)勞務暫免征收營業稅。
對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外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文化體育業(除播映),娛樂業,服務業中的旅店業、飲食業、倉儲業,以及其他服務業中的沐浴、理發、洗染、裱畫、謄寫、鐫刻、復印、打包勞務,不征收營業稅。
第二、應稅勞務是指屬於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訊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範圍的勞務。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屬於增值稅範圍,不屬於營業稅應稅勞務。單位或者個體經營者應聘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勞務,也不屬於營業稅的應稅勞務。
第三、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應稅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有償銷售不動產的行為。有償是指通過提供、轉讓、銷售行為取得貨幣、貨物、其他經濟利益。
納稅義務人
根據營業稅有關規定負有代扣代繳營業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主要 有:
1、鐵路運輸的納稅人:
(1)中央鐵路運營業務的納稅人為鐵道部。
(2)合資鐵路運營業務的納稅人為合資鐵路公司。
(3)地方鐵路運營業務的納稅人為地方鐵路管理機構。
(4)鐵路專用線運營業務的納稅人為企業或其指定的管理機構。
(5)基建臨管線鐵路運營業務的納稅人為基建臨管線管理機構。
2、從事水路運輸、航空運輸、管道運輸或其他陸路運輸業務並負有營業納稅義務的單位,為從事運輸業務並計算盈虧的單位。從事運輸業務並計算盈虧的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壹時利用運輸工具,從事運輸業務,取得運輸收入;二是在銀行開設有結算賬戶;三是在財務上計算營業收入、營業支出、經營利潤。
3、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發生應稅行為,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並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者為納稅人。
4、建築安裝業務實行分包或轉包的,分包或轉包者為納稅人。
5、金融保險業納稅人包括:
(1)銀行,包括人民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
(2)信用合作社。
(3)證券公司。
(4)金融租賃公司、證券基金管理公司、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證券投資基金。
(5)保險公司。
(6)其他經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批準成立且經營金融保險業務的機構等。
稅目稅率
交通運輸業
稅率為:3%,
征收範圍:陸路運輸、水路運輸、航空運輸、管道運輸、裝卸搬運
常見征稅業務:
陸運:通過鐵路、公路、纜車、索道及其他陸路運送貨物或旅客的運輸業務。
水運:有通過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海洋航道運送貨物或旅客的運輸業務。打撈,比照水路運輸征稅。
航運:通過空中航線運送貨物或旅客的運輸業務。通用航空業務、航空地面服務業務,比照航空運輸征稅。
管運:通過管道設施輸送氣體、液體、固體物資的運輸業務。
裝卸搬運:使用裝卸搬運工具或人力、畜力將貨物在運輸工具之間、裝卸現場之間或運輸工具之間與裝卸現場之間進行裝卸和搬運的業務。搬家業務比照“裝卸搬運”征稅。
建築工程業
稅率:3%
征收範圍:建築、安裝、修繕、裝飾及其他工程作業
常見征稅業務:
建築:新建、改建、擴建各種建築物、構築物的工程作業,包括與建築物相連的各種設備或支柱、操作平臺的安裝或裝設工程作業,以及各種窯爐和金屬結構工程作業在內。
安裝:生產設備、動力設備、起重設備、運輸設備、傳動設備、醫療實驗設備及其他各種設備的裝配作業、安置工程作業(包括與設備相連的工作臺、梯子、欄桿的裝設工程作業和被安裝設備的絕緣、防腐、保溫、油漆等工程作業)、有線電視安裝費。
修繕:對建築物、構築物、進行修補、加固、養護、改善,使之恢復原來的使用價值或延長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業。
裝飾:有對建築物、構築物進行修飾,使之美觀或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業。
其他工程作業:代辦電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工程、鉆井工程、平整土地、搭腳手架、疏浚工程、爆破工程、拆除建築物或構築物工程、綠化工程等工程作業。
金融保險業
稅率:5%
征收範圍:金融、保險
常見征稅業務:
金融:貸款業務、融資租賃業務、金融商品轉讓業務(包括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的所有權的業務)、金融經紀業務、其他金融業務(包括銀行結算和票據貼現業務)。
保險:人身保險業務、責任保險業務。
郵電通信業
稅率:3%
征收範圍:郵政、電信
常見征稅業務:
郵政:傳遞函件或包件、郵匯、報刊發行、郵務物品銷售、郵政儲蓄和其他郵政業務。集郵公司銷售集郵商品業務征收營業稅。
電信:電報、電傳、電話(包括有線電話、無線電話、尋呼電話、出租電話電路設備、代維修或出租廣播電路、電視信號和郵電部門出售移動電話、尋呼機並為用戶提供無線通信服務的業務)、電話安裝(包括為用戶安裝固定或移動電話機的業務)、電信物品銷售(包括在提供電信勞務的同時附帶銷售專用通用電信物品的業務)、其他電信的業務。
文化體育業
稅率:3%
征收範圍:文化業:表演、播映、其他文化業、經營遊覽場所。體育業:舉辦各種比賽和為體育比賽或體育活動提供場所的業務。
常見征稅業務:
表演:單位和個人進行戲劇、歌舞、時裝、健美、雜技、民間藝術、武術體育等表演活動的業務。
播映:通過電臺、電視臺、音響系統、閉路電視、衛星通訊等無線或有線裝置傳播作品以及在電影院、影劇院、錄像廳及其他場所放映各種節目的業務。不包括廣告的播映業務。電臺、電視臺有償性的節目收費按“播映”征稅。
其他文化業:各種展覽、培訓活動、舉辦文學、藝術、科技、講座、演講、報告會、圖書館的圖書和資料借閱等業務。
經營遊覽場所:公園、動(植)物園及其他各種遊覽場所銷售門票的業務。
體育業:單位和個人為舉辦體育比賽或體育活動提供場所的業務。
娛樂休閑業
稅率:20%
征收範圍:歌廳、舞廳、卡拉OK歌舞廳(包括夜總會、練歌房)、音樂茶座(包括酒吧)、網吧、高爾夫球、遊藝(如射擊、狩獵、跑馬、遊戲機、蹦極、卡丁車、熱氣球、動力傘、射箭、飛鏢)
常見征稅業務:
為娛樂活動提供場所和服務的業務(包括在顧客進行娛樂活動的同時提供的飲食服務和飯館、餐廳及其他飲食場所,為顧客在就餐的同時進行的自娛自樂形式的歌舞活動所提供的服務)。
註:當經營的是保齡球、臺球 ,為顧客進行臺球、保齡球活動提供場所和服務的業務, 稅率為5%。
廣告服務業
稅率:5%
征收範圍:代理業、旅店業、飲食業、旅遊業、倉儲業、租賃業、廣告業務及其他服務業
常見征稅業務:
代理業:代購代銷貨物、代辦進出口、介紹服務、其他代理服務的業務。
旅店業:提供住宿服務的業務。
飲食業:有通過同時提供飲食和飲食場所的方式為顧客提供飲食消費服務的業務。
旅遊業:為旅遊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導遊等旅遊服務的業務。
倉儲業:利用倉庫、貨物或其他場所代客貯放、保管貨物的業務。
租賃業:在約定的時間內將場地、房屋、物品、設備或設施等轉讓他人使用的業務。將承租的場地、物品、設備等再轉租給他人的行為,按“租賃”征稅。
廣告業務:利用圖書、報紙、雜誌、廣播、電視、電影、幻燈、路牌、招貼、櫥窗、霓虹燈、燈箱等形式為介紹商品、經營服務項目、文體節目或通告、聲明等事項進行宣傳和提供相關服務的業務。
其他服務業:沐浴、理發、洗染、照相、美術、裱畫、譽寫、打字、鐫刻、計算、測試、裝潢、打包、設計、制圖、咨詢、試驗、化驗、曬圖、測繪、勘探等服務性業務。
轉讓無形資產
稅率:5%
征收範圍:轉讓土地使用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商譽
常見征稅業務:
轉讓土地使用權:單位和個人轉讓其受讓的土地使用權行為、單位和個人轉讓已完成土地前期開發或正在進行土地前期開發,但未進入施工階段的在建項目。
轉讓專利權:轉讓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
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
轉讓商標權:轉讓商標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
轉讓著作權:轉讓文字著作、圖形著作(如畫冊、影集)、音像著作(如電影母片、錄像帶母帶)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
轉讓商譽:轉讓商譽的使用權的行為。
銷售不動產
稅率:5%
征收範圍:銷售建築物及其他土地附著物
常見征稅業務:
有償轉讓建築物或構築物所有權、銷售其他土地附著物所有權、以轉讓有限產權或永久使用權方式銷售建築物、單位和個人轉讓進入建築物施工階段的在建項目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營業稅條例》(2009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第十條, 納稅人營業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營業稅起征點的,免征營業稅;達到起征點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全額計算繳納營業稅。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營業稅條例實施細則》(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第二十三條 條例第十條所稱營業稅起征點,是指納稅人營業額合計達到起征點。
營業稅起征點的適用範圍限於個人。
營業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壹)按期納稅的,為月營業額1000-5000元;
(二)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營業額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稅務局應當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並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財政部日前發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上調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修訂後的細則從11月1日起施行。分析人士表示,此舉旨在貫徹國務院關於支持小型和微型企業發展的要求,減輕小微企業稅負。
財政部公告稱,將《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為,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
在此次修改前,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是: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2000-5000元;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1500-3000元;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150-200元。
財政部公告稱,將《中華人民***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修改為:“營業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為,按期納稅的,為月營業額5000-20000元;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營業額300-500元。”
在此次修改前,營業稅起征點的幅度是:按期納稅的,為月營業額1000-5000元;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營業額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