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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識形態內容可以受著作權法保護嗎?

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早有定論,即著作權法保護的是作品的表達,而不是思想。但本文作者認為,意識形態內容至少在壹定條件下應該受到著作權法的適當保護。作為壹家之言,本刊刊登此文倡導學術交流之風。版權法律制度的產生和發展大致經歷了與“出版特權”相聯系的保護階段、與“作品財產權”相聯系的保護階段、與“作品人身權”相聯系的保護階段以及今天版權的國際保護階段。隨著著作權法律制度的不斷發展,學術界對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基本上已經有了壹個結論,即著作權法保護的是作品的表現形式,而不是思想內容。但筆者認為,意識形態內容也應該是著作權法的保護內容,至少在某些情況下,應該接受其作為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即壹部作品的表現形式和意識形態內容應該是同壹個保護對象。思想內容與表現形式的關系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保護對象是作品,即文學、藝術、科學等領域中具有獨創性並可以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可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需要具備兩個要件:壹是作品是人類智力創造的成果;第二,屬於作品範疇的,不是人類所有領域的智力成果,而只是文學、藝術、科學領域的智力成果。我國《著作權法》明確列舉了文字作品、口頭作品、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作品、美術和建築作品、攝影作品、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方法創作的作品、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和示意圖、計算機軟件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等八種作品,並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作為彈性條款以適應著作權。

要談思想內容能否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首先要明確思想內容與作品表達的關系。作品的思想性是指作者借助作品所反映的觀點、觀念、原則、方法、步驟或客觀事物、事件等主題和主旨;作品的表現形式是指作者通過作品表達某種思想或某種內容時所采用的各種表現手法和技巧的總和,是客觀存在的。我們知道,作品是思想性和表現性的統壹,作品的思想性是純主觀的,只有借助壹定的表現形式才能被人們感知,否則就更不可能涉及保護的層面;同時也要看到,表現形式只是作者作品思想內容的反映。沒有思想內容的表現形式沒有存在的基礎,也沒有存在的必要,所以作品是空洞的,沒有價值的,也就是表現形式成了無根之樹,無源之水。

在我看來,思想內容在壹定程度上應該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這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著作人身權與思想內容保護

如果不把作品的思想內容作為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可能會出現壹些無法解釋的問題,比如對演繹作品相關內容的理解。演繹作品是對原著的再創作。在這壹過程中,演繹作品的著作權主體必須依法保證原創作品的完整性不受破壞,原創作品的著作權主體有保護作品完整性的權利,即有權依法保護原創作品在形式、內容和作者創作意圖上不受歪曲和篡改。如果解讀者對原作者創作意圖的理解稍有偏差,就可能在其再創作成果中出現作品內容完全背離原作者意願,直接或間接歪曲或篡改原著,傷害作者思想感情,很可能損害作者形象。從而間接反映了將意識形態內容列為著作權法保護對象的必要性。

我們可以進壹步把這個上升到作品人身權保護的層面。世界版權法律制度的產生和發展大致經歷了與“出版特權”相聯系的保護階段、與“作品財產權”相聯系的保護階段、與“作品人身權”相聯系的保護階段和當今版權的國際保護階段。其中,與“作品人身權”相關聯的保護階段是從18世紀末到19世紀初。作品人身權的保護是著作權保護的完善。德國啟蒙思想家康德等人認為,作品首先是作者人格的反映。在著作權中,人格權是第壹位的,財產權是第二位的。實際上,從某種程度上說,對作品財產權的保護,既是對作者勞動成果的肯定,也是對作者人身權的尊重,具體體現在作者的作品權利上,尤其是作者的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正是從思想內容上維護作者的作品權利。可見,從作品人身權的角度來看,意識形態內容也應納入著作權法的保護範圍。

此外,我國著作權法對作品的保護有限制性規定,明文規定違反善良風俗、反黨反社會的作品,以及那些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官方文件及其譯文、公開的歷法、數學公式等不適合著作權保護的作品,這些規定都是從這類作品的內容考慮的。既然從作品的思想性角度可以排除對作品的保護,為什麽著作權法不能保護作品的思想性?這顯然是無法解釋的。作品的獨創性和思想內容的保護

其次,這涉及到我們應該如何理解作品的原創性。作品的獨創性,是指作品由作者獨立構思,作品的內容或者表達方式與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完全或者基本不同。作者認為,作品的獨創性不僅指表現形式的獨創性,還包括作品思想內容的獨創性。作者通過選材,在總體上構思,並加入自己的思想,滲透自己的理解、思想和感情,從而形成自己獨特的東西,使作品有自己的價值。

比如關於抗日戰爭,作者可以選擇南京大屠殺的題材來表達對日本侵華的譴責,也可以選擇抗日戰爭的題材來表達中國人民的民族精神。作品在思想內容上是原創的,作者需要考慮自己想要創作的作品的思想內容,從而決定用什麽形式來表現作品,具體體現在材料的選擇等諸多方面,形成原創的表現形式。所以只保護表現形式,不保護作品的思想內容,難免本末倒置。

考慮到著作權法中的獨創性與專利法中的新穎性的關系,著作權法調整的是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而專利法調整的是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它們的調整範圍是不同的。專利法中的新穎性強調的是創新,要求在水平上有所提高,那麽著作權法為什麽不能在作品的思想內容上要求新穎性呢?這裏的新穎性強調的是作者創作觀點的獨特性,即其創作作品的思想內容應該有壹定程度的不同,而不應該是對他人作品內容的簡單重復,即使表達方式不同。演繹作品的創作者往往會改變原著的表現形式,但也會滲透自己的觀點和思想。馬克思的辯證唯物主義認為,人的意識是物質的反映,同時又是獨立的,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不同的人基於同壹客觀事物的意識不可能完全相同。同樣的題材和內容,不同的作者會有不同的思想和感受,會有獨特的見解,他們的作品也可能反映不同的思想。軟件版權與意識形態內容保護

我國著作權法將計算機軟件作為其受保護的作品之壹,但如果不以意識形態內容作為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保護計算機軟件必然存在缺陷。著作權法只保護形式而不保護思想內容,思想內容體現在軟件中,即只保護軟件的源程序和文檔,不保護算法和解決問題的思路和方法,而軟件的本質和價值主要體現在算法和解決問題的思路和方法上。著作權法只保護形式,使得人們不可能基於相同的思想,用不同的編程語言和操作技巧,在相同的運行環境下編寫實現相同功能的程序。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必須用其他法律法規來保護它,這將導致對計算機軟件保護的松散,也不利於對其保護。可見,從這個意義上講,也有必要將意識形態內容作為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思想自由和保護思想內容

將意識形態內容作為著作權法保護對象的壹種批評是,思想是自由的,如果將意識形態內容納入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會導致對人的思想自由的限制。那麽,這個結論是必然的嗎?恐怕不行。我們常說對某樣東西的限制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它的自由,這裏就是這個道理。如果壹味追求所謂的思想自由,可能會導致自由泛濫,人們可以濫用他人的思想,甚至導致扭曲和篡改,甚至對他人的人格造成傷害,我們想要保護的思想自由自然也會成為壹句空話。這是著作權法保護作品完整性的本意。只有在壹定程度上限制思想自由,才能解決這個問題。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意識形態內容應當是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當然,這不能是絕對的保護,因為我們在保護的同時也要尊重著作權法的基本原則;而且,對作品思想性的保護,也不是說當有人創作了某個主題的作品,就不允許其他人創作自己的那個主題的作品,允許同壹個主題不同的創作,同壹個主題有多個著作權,只要不同的作者把自己的思想滲透到了主題中,創作出了原創的東西。因此,將意識形態內容作為著作權保護的對象也應受到限制。更多的是從作者自身的考慮,更多保護的是作者自己的創意,作者自己的理解,作者的思想情感內容,也就是作者自己的東西。另外,對作品思想性的保護不壹定體現在財產上,而是強調對作者人身權的保護。背景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我國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在文學、藝術、科學等領域中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

作品是通過壹定的智力活動取得的智力成果,而不是機械的記錄或籠統的表達。作品所反映的作者的思想感情,必須是文學、藝術或科學領域的。文學作品主要是用語言表達作者思想的作品;藝術作品,是指借助其他道具,通過塑造形象來表達作者思想的作品;科學作品,包括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和工程技術作品,是指表達自然科學、社會科學或者技術經驗、制作工藝方法和技能的智力創造成果。

作品應該是原創的,即作品必須是作者獨立的智力創作,而不是抄襲他人。版權保護的是作品的形式(即思想的表達),而不是作品的內容(即思想本身)。所以,版權並不要求作品的內容壹定要有創新性,只要是作者自己創作的,就是作者在掌握壹定素材的基礎上,運用自己的創作技巧,融入自己的思想感情,用自己的方式表達出來。獨創性是判斷壹部作品能否受到著作權保護的核心標準。

1、財產權法在創造性中設立財產權以保護創造性的方法,是創造性保護的財產權理論。財產權理論為壹個想法的創造者提供了在未經創造者許可的情況下不使用或披露該想法的專有權。2.準合同或不當得利法

在普通法中,準合同、不當得利和恢復原狀可以互換使用。準合同大致相當於民法體系中的不當得利。在準契約法下,法院考慮的事實很多,包括創造性的性質、雙方的關系和交易、公共政策的考慮以及雙方的預期。法院不要求公開具體的關系或秘密,但要求新穎具體。3.合同方式(包括明示合同和默示合同)

合同法是實踐中創造性保護最有力、最有效的方法。因為它不遵守與準契約或產權理論相同的政策考慮。觀念的壟斷會被提前排除,對科技進步的恐懼在壹個明示的契約下是不存在的,因為契約只是約束當事人,使他人能夠免費使用觀念。4.信任關系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

《信賴(秘密)關系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在性質上其實是同壹部法律,信賴(秘密)關系就是我們法律所說的商業秘密。在美國,與上述保護方式相比,信任(秘密)關系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力度較弱,具有不確定性。5.版權法這是壹種在版權法框架內保護創造性的方法。創意壹旦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它所獲得的權利將是壹種非常強大的權利。所以,這是壹種最有利於創意人的創意保護方式。然而,這種創造性保護理論面臨著巨大的障礙:壹是傳統著作權法中的壹個重要原則,“思想/表達二分法”;二是創意版權保護對傳統版權法的沖擊。因為以某種有形形式固定是美國法律中受保護的條件之壹,所以美國不保護不以有形形式固定的舞臺表演和口頭作品。創造力本身不壹定固定在某種有形的形式上。

近年來,因法人作品和專業作品認定不清而引發的署名權糾紛屢見不鮮,司法實踐中的掌握標準各地也不壹致,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註。因此,依法評判法人作品和專業作品,將充分有效地保護創作者的署名權等合法權益,有利於調動著作權人的創作積極性,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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