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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華僑權益保護條例(2021修訂)

第壹條 為了保護華僑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華僑合法權益的保護。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華僑,是指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

華僑身份的確認,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僑務工作的機構,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根據本人申請審核認定。第四條 華僑權益保護應當遵循平等保護的原則。華僑享有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公民權利,並履行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公民義務。第五條 鼓勵華僑發揮融通中外、聯系廣泛的優勢,參與和服務本省經濟社會建設,在對外開放、合作交流和民間友好往來中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華僑權益保護工作的領導,組織和督促有關部門做好華僑權益保護工作,並結合實際工作需要,對華僑權益保護工作給予必要的經費保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僑務工作的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華僑權益保護工作的統籌、協調、指導、監督和宣傳。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華僑權益保護相關工作。第七條 地方各級歸國華僑聯合會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反映華僑的意見和訴求,做好涉僑糾紛化解工作和法律服務工作,維護華僑的合法權益。第八條 華僑在本省辦理金融、教育、醫療、交通運輸、通訊、社會保險、財產登記、市場主體登記、稅務登記、住宿登記等事項,需要提供身份證明的,可以憑本人持有的有效的中華人民***和國護照證明其身份。

華僑因合理緊急事由請求加急辦理出入境證件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及時辦理。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完善相關信息系統,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為華僑辦理相關事項提供便利服務。第九條 鼓勵和支持華僑在本省投資創業。引導華僑發揮人才、技術、資金的優勢,在本省重點發展產業、優勢特色產業以及其他鼓勵發展領域投資和創業。

華僑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華僑在本省投資的,依法適用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第十條 經批準註冊登記的華僑投資企業享受國家和本省鼓勵外商投資的各項優惠待遇。

華僑在本省投資設立的高新技術企業和西部大開發鼓勵類產業企業,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鼓勵金融機構對符合貸款條件的華僑投資企業提供信貸支持。第十壹條 支持華僑和華僑投資企業進行專利申請、商標註冊、著作權登記等活動。支持華僑和華僑投資企業通過知識產權轉讓交易市場進行知識產權評估、登記、交易、轉讓等活動。

依法保護華僑和華僑投資企業的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對涉及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發明專利技術的創造和運用,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政策和資金支持。第十二條 華僑投資者利用專利、科研成果、專有技術等創辦企業的,享受留學人員回國創業的有關政策。

華僑來本省創業、就業,符合國家和本省規定條件的,享受政務、金融、科研、住房、醫療、交通、教育等方面優惠政策或者便捷服務。第十三條 華僑投資者在本省投資的財產、知識產權、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收益,可以依法轉讓或者繼承。第十四條 華僑投資者在本省投資、經營獲得的利潤、股息、紅利、租金、清算後的資金及其他合法收益,可以依法兌換外匯,匯往境外。

華僑員工的工資及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匯出或者攜帶出境。第十五條 華僑投資企業在本省參加政府采購和政府組織的招投標,享有與其他企業同等待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對其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第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華僑、華僑投資企業和華僑社會團體依法捐贈財產用於公益事業,其公益性捐贈支出依法享受國家稅收優惠。

華僑向本省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捐贈的用於公益事業的進口物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減征或者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華僑捐贈相關權益保護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第十七條 對國家和本省經濟發展、社會建設、開放合作有突出貢獻的華僑,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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