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日本松下電器公司為了引進荷蘭飛利浦公司的先進技術,同飛利浦公司進行談判,當時談判雙方的實力很懸殊,飛利浦公司作為世界馳名的大公司,憑借其雄厚的財力與技術優勢,在談判中態度強硬,氣勢逼人。雖然松下幸之助經過很大的努力,把飛利浦公司所要求的占銷售額6%的技術援助費壓低到4.5%,但飛利浦公司將專利轉讓費定為55萬美元,並且必須壹次付清。而且所草擬的合同幾乎完全偏向荷蘭壹方,如規定日方若違反合同,或在執行合同時出現泄漏的話,要求受某種處罰,甚至被沒收機器等。而飛利浦公司的違約責任則含糊不清。因此,合同的條件對松下電器公司來說是相當苛刻的。
當時,松下電器公司的資本總額不過5億日元,而55萬美元的專利費已幾乎占到松下電器公司全部家底的壹半。這樣,松下幸之助就陷入了壹種兩難的選擇:如果答應對方的談判條件簽署合同的話,那麽將使松下電器公司陷入極大的風險之中,壹旦出現意外,就有可能使松下電器公司元氣大傷,壹蹶不振。但如果不答應對方的談判條件,使談判破裂的話,那麽公司將失去這次良好的合作機會,以後的發展就更加舉步維艱。
松下幸之助不愧為“經營之神”,經過深思熟慮,他終於下定了決心,決定冒險。飛利浦公司的研究機構力量十分雄厚,擁有3000名研究人員和先進的設備,壹旦雙方簽訂合同,松下電器公司就可以充分利用這壹技術資源,而這壹技術資源則是55萬美元的代價所絕對買不到的,壹時的妥協與退讓,可以換來自己長期的需要與利益,雖然風險巨大,但冒險也是值得的。因此,松下幸之助決定同飛利浦公司簽約。這樣55萬美元和巨大的風險代價,就成為松下公司日後迅猛發展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