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兩者處理糾紛的機構不同。
仲裁由當地仲裁委受理,其監督機構是中國仲裁協會;訴訟由法院受理,監督機構是檢察院。
2、壹旦合同雙方約定選擇仲裁解決合同糾紛,就不能到法院再進行訴訟。
3、仲裁按照自願原則,訴訟則不以另壹方意誌為轉移。
4、受案範圍不同,仲裁只能受理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而法院則可以受理各類糾紛。
5、程序不同,仲裁是壹裁終局制,申請撤銷時法院壹般不再從實體進行審查,如程序中有明顯錯誤時可以撤銷;訴訟如對壹審不服還可以上訴,二審不服可在二年內申請再審。
6、仲裁庭審理案件通常案情不公開,裁決不公開;人民法院實行案件公開審理原則,但依法不應公開審理的除外。
擴展資料:
訴訟,是司法機關和案件當事人在其他訴訟參與人的配合下為解決案件依法定訴訟程序所進行的全部活動。而仲裁則是雙方就他們之間的糾紛,約請沒有直接利害關系並具有壹定權威的第三者來居中公斷。我國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仲裁法,從原則和程序上規定了保證仲裁的公正性,與我國民事訴訟相比較,有著自身的優勢和特點。
首先,仲裁協議確定了案件的惟壹仲裁庭。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它不僅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而且對法院和仲裁委員會的案件管轄權的區分亦有約束力。從而說明了仲裁與訴訟存在著受理案件的依據不同,案件受理範圍與管轄規定不同。
其次,法律對仲裁裁決的質量有著監督作用,這對於保護包括敗訴方當事人在內的仲裁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十分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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