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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請求權與知識產權請求權的區別有哪些

法律主觀:

(壹)物權請求權的實現或物權性民事責任的承擔,權利人無需證明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因為,權利人僅僅要求將受到妨害的物權恢復到其完滿狀態。而受害人欲請求行為人損害賠償者,則應證明其實施侵權行為時主觀有過錯。,(二)物權請求權的實現不以行為人的行為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或其他損失為前提。而行為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前提是加害人造成了受害人現有財產或非財產性損害。,(三)債權請求權的行使有訴訟時效的限制,而物權請求權很難適用訴訟時效。,(四)物權請求權的行使主體並不局限於物權人本身,因為物權請求權是與物密不可分的,任何對物的占有構成侵害或妨礙的,物的持有、占有者即可行使此項請求權。如租賃物的承租人對他人侵害租賃物的行為可以提起訴訟行使上述權利。因此,這是壹種對物訴訟。而債權性請求權的行使是以相對人為對象,且以權利人受到實際損害為前提。因此,只有受到損害者才可以侵害方為被告提起訴訟,故這是壹種對人訴訟。,物權請求權以及基於物權請求返還原物的請求權,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壹)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物權的效力是法律賦予物權的強制性保障力。理論上認為,物權的效力主要有排他效力、優先效力、追及效力、物權請求權效力。,根據上述闡述表明,物權請求權與損害賠償請求權完全不同,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壹種典型的債權請求權。

法律客觀:

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的標準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的標準根據《專利法》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壹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的賠償。賠償標準是損害賠償的核心問題。作為壹種衡量知識產權侵權損害的準則,它直接影響到賠償範圍以及賠償數額的確定。目前,在知識產權法學界,不少學者持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的多標準說,即將下述兩者同時作為損害賠償的標準:壹是侵權人給權利人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二是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獲得的全部利潤。知識產權司法實踐也實行這種雙重標準。而且,由於計算實際經濟損失的數額比較困難,證明加害人因侵權行為所獲利益的數額相對容易,因此,法院在確定損害賠償責任時往往是以後者為標準。筆者認為,這種賠償標準的多重性以及標準適用上的厚此薄彼是知識產權損害賠償制度中存在的首要問題。作為壹種準則,賠償標準要求人們對同壹類事物適用同壹尺度。如果認為“標準”可以是多重的,這首先是對“標準”的誤解。這種不正確的認識勢必會引起實踐中的混亂。當前因各地法院采用不同的損害賠償標準引發的壹系列問題已經說明了這壹點。因此,損害賠償標準只能是單壹的,而不應該是多重的。如前所述,在采用雙重賠償標準的情況下,法院多選擇侵權人因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利潤這壹標準。實際上,侵權人的獲利存在著多種情形:獲利與受害人的損失大體相等;獲利小於受害人的實際損失;無獲利,但已給受害人造成損失。在後面兩種情況下,若以侵權人所獲利潤作為賠償標準,則將導致損害賠償額小於受害人的實際損失。這也是產生現實中原告“贏了官司卻輸錢”這壹不正常現象的原因。例如,在壹起由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的著作權侵權案中,法院以被告的獲利為依據判決被告賠償原告2萬元,而原告提供的僅因訴訟所花的各種費用就達5萬多元。由此可見,以被告獲利作為損害賠償的標準達不到“補償”受害人的目的,這有悖法律保護權利人合法權利、制裁違法行為人的宗旨。那麽,知識產權侵權損害的賠償標準應該是什麽?通過下述三個方面的分析,不難得出這壹問題的答案。首先,從經濟等價規律來看,該規律要求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後果要付出同等的代價,該代價和受害人應得的代價大致相等(這即為對價)。對價始終是決定賠償的基本要件。其次,從“等價有償”這壹民法的基本原則來看,根據這壹原則,壹方面,在合法的經濟活動中,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以外,取得他人財產利益的壹方應當向對方給付相應的價款或者其他財產利益;另壹方面,在違法的民事活動中,行為人對因其行為引起的損失必須賠償,而且,賠償範圍應與損失範圍相壹致。再次,從“損害賠償”自身來看,所謂“賠償”意為“補償”、“填補”,“損害賠償”即指通過補償受害人因侵權行為所遭受的損失,使受損害的權利恢復到侵權以前的狀態。由此可知,只有侵權人給權利人造成的實際損害(包括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作為損害賠償的標準才能同時滿足上述要求。確立了這壹標準,就為爾後的損害賠償的範圍與賠償數額的科學認定提供了公平合理的客觀經濟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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