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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匯算清繳調低成本

《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簡稱《主表》)的“營業成本”總額由納稅人根據“主營業務成本”和“其他業務成本”科目核算的數額計算填報,詳細內容在《成本費用明細表》(附表二(1))的“主營業務成本”和“其他業務成本”項下填報。  壹、“主營業務成本”的填報。  第3行“銷售貨物成本”:填報從事工業制造、商品流通、農業生產以及其他商品銷售企業發生的主營業務成本。  第4行“提供勞務成本”:從事提供旅遊飲食服務、交通運輸、郵政通信、對外經濟合作等勞務、開展其他服務的納稅人發生的主營業務成本。  第5行“讓渡資產使用權成本”:填報讓渡無形資產使用權(如商標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版權、專營權等)發生的使用費成本以及以租賃業務為基本業務的出租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投資性房地產在主營業務收入中核算發生的租金成本。  第6行“建造合同成本”:填報納稅人建造房屋、道路、橋梁、水壩等建築物,以及船舶、飛機、大型機械設備等發生的主營業務成本。  二、“其他業務成本”的填報。  第8行“材料銷售成本”:填報納稅人銷售材料、下腳料、廢料、廢舊物資等結轉或分攤的成本費用。  第9行“代購代銷費用”:填報納稅人從事代購代銷、受托代銷商品發生的支出。  第10行“包裝物出租成本”:填報納稅人出租、出借包裝物發生的租金支出和逾期未退包裝物發生的支出。  第11行“其他”: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壹會計制度核算、上述項目未列舉的其他銷售業務成本。  三、調整的內容。  因為,企業年度納稅申報表要求“主營業務成本”和“其他業務成本”項要按統壹會計制度核算的數額填報,所以,多記、少記的成本要通過《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附表三)第40行“其他”項進行調整,根據現行稅收政策規定,需要調整的內容主要有以下幾項:  1、企業擅自改變成本計算方法、計算過程中的筆誤或由於其它原因應轉未轉而造成的多轉、少轉的成本。  2、企業由於提供勞務成本、代購代銷費用而多列、少列的工資、水電、燃料及其他輔料等費用支出。  3、按照《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企業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以及從事建築、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其他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因此,從事建造房屋、道路、橋梁、水壩等建築物,以及船舶、飛機、大型機械設備制造等納稅人,在按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實現的同時應按而未按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計算確認核算填報應分攤(負擔)的合理成本。  4、未按“權責發生制”和“收入配比”原則記賬多記、少記的成本費用。  5、按企業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要求不允許而稅法要求在“主營業務成本”和“其他業務成本”科目中核算的其他費用。  6、其他按稅法規定應記未記、多記少記的成本費用。  四、需要註意的問題。  1、除稅法特別規定外,企業在匯算清繳時調整的“營業成本”必須是已實際支付或雖未支付但已記入應付款賬戶的應付未付費用,未記入應付款賬戶的應付未付費用不允許調整。  2、以前年度已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但到期未支付或無法支付的費用,應當調減當期的成本費用或調增“營業外收入”的申報額。  3、企業日常核算中應記未記的成本費用在匯算期內未作調增“營業成本”處理的,視為自動放棄,在以後年度的所得稅前不得扣除。

調整分錄:

借:主營業務成本(紅字)(調低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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