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研發費加計扣除。
按照稅法的規定,企業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主要分為兩種情況:即壹是自2021年1月1日起,制造業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照實際發生額100%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即加大了制造業企業的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力度。
需要強調的是,享受研發費用支出加計100%扣除優惠政策的企業,既要符合《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的要求,以及享受優惠年度的制造業收入占比還要超過50%,否則不能享受100%加計扣除的優惠。
二是壹般企業研究開發費,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75%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攤銷。
允許企業加計扣除研發費用主要包括:
1、人員人工費用是指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
2、直接投入費用是指研發活動中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以及用於中間試驗和研發活動的各種器具、模具、試驗費、檢驗費和設備租賃費等。
3、折舊費用是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
4、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是用於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的攤銷費用。
5、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是企業在新產品設計、新工藝規程制定、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過程中發生的與開展該項活動有關的各類費用。
6、其他相關費用是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比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等。其他相關費用的加計扣除需要進行限額控制,其計算公式為,全部研發項目的其他相關費用限額=全部研發項目的人員人工等五項費用之和×10%/(1-10%)
另外,企業委托境外的研發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2/3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
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工資的加計扣除。
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工資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總之,企業所得稅加計扣除是對企業實際支出項目,按規定的比例給予稅前扣除的基礎上,再給予追加扣除。加計扣除分為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即制造業在實際支出基礎上再100%加計扣除和壹般企業再75%加計扣除,以及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支付工資基礎上再100%加計扣除。
法律依據: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企業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壹)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二)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