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這些二手書本身是正版的話再次作為二手書銷售不侵犯知識產權。
因為知識產權法上有壹個權力用盡原則,也就是說在該書第壹次投放市場以後,原知識產權所有人對這本書的財產權已經用盡了。合法取得該書的人的處分是對自己財產的自由處分。
另外,從另壹個角度說,著作權人出版、銷售壹本書以及購買者購買壹本書都不意味著知識產權的轉讓,只要銷售者銷售的還是同壹知識產權的相同載體就不算侵權。
擴展資料:
知識產權的歸責
知識產權侵權是壹種特殊的民事侵權行為,中國民法通則第壹百零六條規定了承擔民事責任的過錯原則和無過錯而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無過錯原則。這部1986年頒布的民法通則,雖然首次正式使用“知識產權”這壹法
“國家知識產權戰略”講座學稱謂,也對著作權、商標權和專利權等受到剽竊、篡改、假冒等侵害的作了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等規定。
但從這些規定及1990年9月頒布並於2001年10月修正的《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和其他已頒行的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來看,基本上都對知識產權侵權的歸責原則規定為過錯責任原則,即“債權之訴”原則。
知識產權侵權只適用過錯歸責原則的規定,使法律規定和審判實踐產生了沖突,主要表現為三個方面:
壹是同為民事侵權,無法普遍適用民事侵權歸責原則;
二是法律原則與審判實踐相矛盾,使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受到制約;
三是割裂了物上請求權與債之請求權的關系,使法官在個案的裁判中陷入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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