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指我國個人收入調節稅的壹項應稅收入,即單位和個人提供或者轉讓各種專利、專有技術、著作權、商標權給他人使用所取得的收入。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單位和個人擁有的特許經營權為服務謀取利益,只有在特許經營權人同意轉讓或者允許使用並繳納壹定的使用費後,方可使用。
因此,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特許權所有人的專有收入,是單位和個人應稅收入的組成部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七)項所稱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企業提供專利、非專利技術、商標、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特許權受讓人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四十九條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部經營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非銀行企業內部經營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第六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說的所得,包括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轉讓財產所得、股息紅利所得和其他股權投資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捐贈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應當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壹)銷售商品收入應當按照交易活動發生的地點確定;
(二)提供勞務收入,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三)財產轉讓所得,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場所所在地確定,股權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
(四)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按照收益分配企業所在地確定;
(五)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承擔或者支付所得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場所所在地確定,或者按照承擔或者支付所得的個人住所地確定;
(六)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