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撤回分為明示和默示兩種。明示撤回即由申請人向專利局提出要求撤回專利申請的書面文件,默示撤回則主要以消極的不作為表示。如發明專利申請人自申請日起3年內,不向專利局提出實質審查請求的,該發明專利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按要求使用填寫統壹的“撤回專利申請聲明”表格。申請人撤回專利申請的,應當使用專利局統壹制作的“撤回專利申請聲明”表格。“聲明要逐項填寫,要寫明發明名稱、申請號和申請日,要有聲明提交人,即申請人或代理機構的簽章。
撤回專利申請不得附有任何條件。要求撤回專利申請的,無論申請人是否委托專利代理機構,都必須出具申請人簽章同意撤回申請的證明材料。專利申請的申請人在兩人以上的,要求撤回其專利申請時,應當提交經全體申請人簽名或蓋章同意撤回專利申請的證明材料。
撤回專利申請的不得反悔原則。主動撤回專利申請是申請人的權利,提出時可以不說明撤回理由。根據法律程序中不得反悔原則,撤回專利申請壹經生效,申請人不得要求撤回該聲明,該申請即告結案。
撤回專利申請聲明經審查合格後,作出手續合格通知書,並通知申請人。當撤回手續不合格時,則會給申請入壹份“視為未提出通知書”。
專利申請撤回需要註意的時限問題
專利申請壹經撤回,申請人及其繼受人不得再有要求恢復。
發明專利申請在進行公布準備程序以前撤回的,撤回以後不再公布,但在進入公布準備程序以後撤回的,申請將照常公布。公布準備程序壹般從申請日起第15個月開始,但有提前公布請求的,從形式審查合格起即進入公布準備程序,有優先權請求的,從優先權日起第15個月進入公布準備程序。
撤回專利申請的聲明,應當在辦理專利權授權登記手續以前提出。在辦理登記手續以後,專利局立即進入公告準備程序,申請人即使提出要求撤回專利申請,專利局也將照常公告授權,並出版專利說明書。
發明專利申請在公布以前,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申請在辦理登記手續以前撤回的,專利局應當對其申請案卷予以保密;並且按照公布及公告以前的申請案卷壹樣進行管理,直至案卷銷毀。
在公開後撤回的專利申請,重新申請將會因喪失新穎性而被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