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資人以出資額為限對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股份合作制企業以其全部資產對企業債務承擔責任,並以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第五條 設立股份合作制企業,必須依照本辦法制定企業章程。第六條 股份合作制企業符合《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的,可在其名稱中標明“股份合作公司”字樣。
企業因改制改變名稱,辦理變更登記後,應當依法向區縣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七條 股份合作制企業是鄉鎮企業的重要組成部分,享受國家對鄉鎮企業的扶持政策。第二章 設立第八條 設立股份合作制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職工的股東不得少於5人;
(二)有規定限額的註冊資本;
(三)有股東***同制定的企業章程;
(四)有企業的名稱和規範的組織機構;
(五)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六)有生產或經營的主導產品。第九條 組建股份合作制企業,可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鄉(鎮)村自然人投資組建,也可由上述組織、自然人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法人聯合投資組建。第十條 股份合作制企業的設立分為新建和改建兩種。新建,是指由5名以上作為發起人,並按本辦法設立股份合作制企業;改建,是指對原有企業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進行清產核資、明晰產權和資產評估確認後,按本辦法改建為股份合作制企業。第十壹條 股份合作制企業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企業名稱和住所;
(二)企業類型;
(三)經營範圍;
(四)註冊資本;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限額;
(六)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七)股東和非股東在職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八)股權取得、轉讓的條件和程序;
(九)企業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的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十)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產生程序、任職期限及職權;
(十壹)財務管理制度和利潤分配辦法;
(十二)企業和經營者審計制度;
(十三)企業的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十四)企業章程修訂程序;
(十五)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第十二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對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必須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土地使用權的評估作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辦理。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企業註冊資本的20%,國家對采用高新技術成果有特別規定的除外。第十三條 改建的股份合作制企業,須經過資產所有者同意,職工(代表)大會通過,並由企業向其上壹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區縣人民政府指定部門審核批準後,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設立登記。第十四條 辦理股份合作制企業設立登記,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壹)申請報告;
(二)改制設立的審批文件;
(三)企業章程;
(四)驗資報告;
(五)股東的姓名、住所;
(六)法定代表人的任職證明和身份證明;
(七)公證書(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通過本企業改建為股份合作制的決議或全體股東簽署的協議書及股東大會通過的本企業章程);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