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書授權書日期寫錯算不算廢標條件要視具體情況而定。若授權日期大於投標有效期,那麽該授權有效,不能因此被廢標。若授權日期小於投標有效期,那麽該授權並未能滿足招標要求的,被授權人不具備資格全程作為委托代理人,因此可以被廢標。相關法律規定,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屬於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1、就同壹招標項目向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2、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3、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
4、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準;
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者供應商;
6、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非法限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
7、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中華人民***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十二條 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並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營業場所和相應資金;
(二)有能夠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
第十六條 招標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發布招標公告。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通過國家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發布。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和時間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
第十七條 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
第十九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準、投標報價要求和評標標準等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以及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國家對招標項目的技術、標準有規定的,招標人應當按照其規定在招標文件中提出相應要求。
招標項目需要劃分標段、確定工期的,招標人應當合理劃分標段、確定工期,並在招標文件中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