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釋義:本條是關於職務發明創造和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及其專利權的歸屬的規定。
壹、本條所稱的“單位”,包括各國家機關、團體、部隊,各類企業、事業單位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發明人、設計人是通過自己的智慧和才能完成發明創造的自然人。本條所稱的“發明人”、“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即通過自己的智力勞動,完成產品、方法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的技術方案的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成為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的主體,但不能作為發明人或設計人。
二、職務發明創造,其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設計人任職的單位;申請被批準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1.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有以下情形之壹的,為職務發明創造:
壹是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二是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以外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三是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壹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2.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這裏講的本單位的物質條件,包括利用單位的資金、儀器、設備、原材料等;技術條件,包括單位未公開的技術資料等。發明人、設計人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發明創造,盡管不屬於執行本單位的任務,也應作為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屬於單位。但是,本條第三款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除本條第壹款規定屬於職務發明創造的情形外,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都屬於非職務發明創造,其申請專利的權利和申請被批準後的專利權,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四、對專利權的歸屬約定,按照本條第壹款的規定,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原則上屬於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和申請被批準後專利權歸單位。但是,如果使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與本單位訂了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則按照本條第三款的規定,應依從雙方的約定確定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