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看下什麽外觀專利權?
《專利法》第二條第四款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從法律規定的外觀設計專利權應有之義,我們可以直觀的看出,外觀設計專利所保護的是壹種“新設計”,並且可以剖析出這種“新設計”必須符合以下特征:
1.設計的載體為“產品”
結合審查實踐,以下形態的產品不能被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
1)只是產品的局部或組成部分,而不是完整的產品
2)形狀、圖案、色彩不固定或難以確定的產品
2.設計要點在於“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或“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
3.富有美感
壹種設計是否“富有美感”是壹種主觀的判斷,將此要求設置為外觀設計專利保護客體的必要條件似乎不合理,實踐也有較多基於“設計不具有美感”為由提起專利無效申請的案例。
《專利法》第2條第4款中規定的“富有美感”,實則是要將外觀設計的保護客體與發明、實用新型的保護客體相區分。發明和實用新型關註的是壹種功能或技術效果,而外觀設計關註的是產品外觀給人的視覺感受,其要具有的是壹種視覺上的獨特性,而不要求任何功能上的效果。
4、適用於工業應用
適用於工業應用通常是指能夠被批量生產,但批量生產並不要求產品外觀必須壹模壹樣,只要在壹般消費者的認知範圍內不會認為是不同的設計,則都可以被認定為“適於工業應用”。
5.是壹種“新”的設計
在現行的專利審查制度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不需要進行實質審查,因此這裏說的“新設計”,僅需要根據申請文件的內容及壹般消費者的常識進行判斷,只要設計不屬於該產品所屬領域司空見慣的幾何形狀和圖案構成的設計(如正六角形的單色瓷磚),或是僅以自然物原有的形狀、圖案、色彩作為主體而形成的不加入任何智力活動的設計(如仿真玩具),則這種設計即符合外觀設計專利保護客體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