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商標法的規定,外國商標在中國申請註冊。主要用於:
(1)按照申請人所在國與中國簽訂的商標互惠協定辦理。與中國簽訂商標互惠協議的國家有瑞士、丹麥、意大利、加拿大、新西蘭、法國、伊朗、奧地利、日本、西班牙、英國、阿根廷、波蘭、羅馬尼亞、巴基斯坦、列支敦士登、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美國、比利時、盧森堡、荷蘭、泰國和德國。
(二)按照申請人所屬國和中國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我國加入的國際條約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該公約成員國可以根據該公約在我國申請商標註冊。
(3)根據對等原則。也就是說,雙方給予對方平等的待遇。如果其他國家允許中國註冊,中國也允許其他國家在中國註冊。如果其他國家不要求中國提交自己的登記證書,中國也不要求其他國家提交登記證書。根據這壹原則,中國先後與加拿大、瑞士、泰國、奧地利等國確認免交自己的註冊證,解決了與美國直接辦理商標註冊的問題。
第二,外國商標在中國申請註冊。
外國商標在中國申請註冊的程序。外國商標在中國申請註冊時,外國人可以委托在中國合法的商標代理機構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有關委托事宜。具體程序如下:
(1)發送1份代理委托書,委托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代理。委托書應填寫委托人的姓名、地址、國籍、商標名稱,以及代理人的姓名和權限,委托書應在該國進行公證;
(2)提交商標註冊申請書65438份和65438份,由申請人或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商標代理機構填寫。申請書應當詳細填寫商品的名稱、用途、主要原料和商品類別,商品類別可以按照中國商品分類表或者國際商品分類表填寫;
(3)提交商標圖樣15份、另壹種彩色圖樣1份和指定顏色的黑白圖樣;
(4)繳納相關費用並附相關證明材料,如國籍證明、國內註冊證明、互惠協議證明(均須公證或認證);
(5)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文件進行審查,並將外國文件翻譯成中文,提交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申請。按審查程序核準後,商標局發布商標公告,無異議的予以註冊。
三。外國商標中國申請機構
根據我國《商標法》第十條規定:“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委托國家指定的組織代理。”這壹規定表明,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實行委托代理制度,委托中國指定的國內商標代理機構代為辦理。在世界上許多國家,通常由外國人或外國企業通過代理機構申請商標註冊或辦理其他商標事務。目前,我國對外商標申請註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授權機構有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專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中國商標局、永信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香港)、上海專利代理機構、廣東、北京、上海商標事務所等。
中國指定的辦理外國商標註冊申請和其他商標事宜的機構為委托代理人,其職權因被代理人的授權而成立。委托代理人在代理權限範圍內進行的活動,對被代理人有直接的法律效力。
商標代理制度是人們在商品經濟發展中創造的商標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能夠更好地反映商標註冊申請人和商標所有人的利益和意誌,更有利於加強商標管理機關的執法活動,發展我國的商標事業。1988修訂我國《商標法實施細則》時,國內核改,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可以指定國內商標代理人。這表明以代理制取代核準制是我國商標法律制度發展和完善的必然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