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是貫穿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地撰寫、審查以及專利權存續階段的壹個核心概念。在撰寫和審查階段,申請人提出希望獲得專利權保護的範圍,審查員則對保護範圍的大小是否合適(以及其他方面的問題)進行審查;在專利權存續階段,專利權人享有由保護範圍所確定的專利權。
2008年修改後的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因此,依據壹定撰寫形式確定的權利要求的內容直接影響其保護範圍的大小。而關於權利要求的撰寫形式,《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3.3節提出了“開放式權利要求”與“封閉式權利要求”的概念:“通常,開放式的權利要求宜采用‘包含’、‘包括’、‘主要由……組成’的表達方式,其解釋為還可以含有該權利要求中沒有述及的結構組成部分或方法步驟。封閉式的權利要求宜采用‘由……組成’的表達方式,其壹般解釋為不含有該權利要求所述以外的結構組成部分或方法步驟。”
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確立了多個有關專利侵權判定的重要原則,其中,第七條規定了專利侵權判定的基本方法,即專利法理論上的“全面覆蓋原則”:“人民法院判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應當審查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包含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比,缺少權利要求記載的壹個以上的技術特征,或者有壹個以上技術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封閉式權利要求”的概念適用於“組合物發明”,而《專利審查指南》規定,組合物封閉式權利要求是指組合物中僅包括權利要求記載的組分而排除所有其他組分,因此,如果被控侵權技術方案中存在其他組分,則可以視為沒有覆蓋封閉式權利要求的全部技術特征,從而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但是,對於開放式權利要求,則應當理解為覆蓋了該權利要求的全部技術特征,從而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也即,開放式權利要求與封閉式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