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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制定專利法第六條

制定專利法第六條的原因是:當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和非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的權屬問題產生糾紛時,可以憑此條解決糾紛。是對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權屬的詳細規定。

專利法第六條內容: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擴展資料:

國家頒發專利證書授予專利權的專利權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對制造、使用、銷售(有些國家還包括進口該項專利發明或設計)享有專有權(又稱壟斷權或獨占權)。

其他人必須經過專利權人同意才能為上述行為,否則即為侵權。專利期限屆滿後,專利權即行消滅。任何人皆可無償地使用該項發明或設計。

壹般認為,國家頒布和實施專利法的目的,是為了促進市場資源向有利於發明創造不斷產生的方向進行積極投入,推動經濟產業的興旺發展,為此,國家以法律程序賦予發明人壹定期限內的壟斷權利.

同時要求其將發明的內容向全社會公開,以此在提高市場個體進行發明創造的意願的同時,促進社會整體技術水平的快速積累和發展。關於這壹點,我國專利法對立法目的的描述為:“為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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