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二條第2款規定:“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並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的解釋:
銷售或使用者只有符合“不知道”且“來源合法”時,才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應註意的是仍然構成侵權,應承擔停止侵害和消除影響的責任。也就是對善意的銷售或使用者來說,停止侵害和消除影響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賠償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第六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壹、專利權人制造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制造的專利產品售出後,使用或者銷售該產品的;
二、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並售出的專利產品的;
三、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
四、臨時通過中國領土、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五、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擴展資料
侵犯專利權的責任:
(壹)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專利法對專利侵權主要是采用民事制裁,專利管理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在處理侵權的時候,主要是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和賠償損失。
(二)侵權行為的行政責任。中國《專利法》對侵權行為中的假冒他人專利、泄露國家機密、徇私舞弊等行為規定了行政責任。另外,中國專利法還對侵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合法權益的行為規定了行政責任。
(三)侵權行為的刑事責任。根據中國《專利法》的規定,專利侵權主要給予民事制裁,但有時也需要刑事制裁。
參考資料來源
百度百科-專利侵權責任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