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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法律制度

我國的法律體系大體由在憲法統領下的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等七個部門構成,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三個層次。

憲法及憲法相關法: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我國社會制度、國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及國家機關的組織與活動的原則等方面,是公民權利是根本保障;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憲法是其他壹般法律的立法基礎,任何法律、法規不得與憲法相抵觸;為保證憲法的尊嚴和相對穩定性,憲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為嚴格。代表:《立法法》、《選舉法》、《國旗法》、《反分裂國家法》等。

民商法:

它是規範社會民事和商事活動的基礎性法律。代表:《物權法》、《合同法》、《擔保法》、《拍賣法》、《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法》等。

行政法:

壹般行政法是指有關行政主體、行政行為、行政程序、行政責任等壹般規定的法律法規代表《公務員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等。

經濟法:

創造平等競爭環境、維護市場秩序方面的法律。代表:《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廣告法》、《預算法》、《審計法》、《會計法》、《稅收征收管理法》、《個人所得稅法》、《土地管理法》等。

社會法:

社會法是調整有關勞動關系、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和,它是與民生有關的法律部門。代表:包括《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殘疾人保障法》、《紅十字會法》、《公益事業捐贈法》等。

刑法:

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事處罰的法律規範的總和。刑法所調整的是因犯罪而產生的社會關系。代表:《刑法》等。

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

保證前面六個部門實體法實施的,我們叫做程序類法律,也就是訴訟與非訴訟的程序類法律。比如三大訴訟法,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刑事訴訟,還有調解、仲裁等。代表:《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仲裁法》等。

關於法律的效力位階

這就要先看上面提到的法的三個層次,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如何區分呢,其實很簡單。

第壹層級(法律):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以上講到的全是,以“法”字結尾,以“中華人民***和國”開頭,如《中華人民***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法》等。(/col/col11/index.html)

第二層級(部門規章):由國務院、各委員會、審計署等頒布實施行政法規,經常電視新聞上看到總理簽發國務院令的就是,壹般會以“辦法”、“條例”等結尾。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col/col14/index.html)

第三層級(地方政府規章):各省市自治區政府制定地方性規章,知道制定主題就很好判斷了,以“條例”結尾居多。如:《江蘇省獻血條例》《江蘇省文物保護條例》《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等。

(/col/col15/index.html)

實際上地市政府也有相應立法權,也可以稱為第四層級,如《蘇州市住房公積金條例》等。

根據《立法法》,不同層級法律效力是不壹樣的,第壹層級效力最高。下位法效力上位法不得沖突,沖突則無效。如果《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與《交通法》有沖突,則判決時依《交通法》規定為準(此只是舉例說明,並非真正沖突)。

1.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2.下位法不得與上位法的規定相抵觸;同位法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權限範圍內施行。

3.在壹般法和特別法的效力問題方面,法理上適用的是“特別法優於壹般法”的原則。在新法和舊法的效力問題方面,法理上適用的是“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

4.法律之間對同壹事項的新的壹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壹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行政法規之間對同壹事項的新的壹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壹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裁決。

事例說明:超生等引起的黑戶不得上戶口,違憲。現在已改正。

某地方規定不接種不辦理小學入學,違反《義務教育法》,應無效。

(前幾年的疫苗致死事件後有不少家長拒絕給孩子接種,必需也得給學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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