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註重開發企業自主知識產權。從長遠來看,增加科技投入,建立大企業主導下的研究與開發體系,盡快形成獨立的、自主的技術創新能力,使自己獲得更多的知識產權,才能從根本上規避和跨越發達國家構築的知識產權壁壘。
2.認真開展出口前的知識產權調查。不尊重別人的權利,就會受到權利人的侵權指控,而且成本沒有計入知識產權費用的低價產品也容易受到反傾銷指控。企業在產品出口前,首先應當進行有關知識產權調查,如果發現有可能侵犯外國公司知識產權的情況,則應及時對產品進行修改,以免成為侵犯知識產權的被告方。如果存在專利侵權可能,可以通過更換非專利方法來避開侵權,也可以從專利權所有人那裏取得使用許可,或者與進口商取得協議,由進口商對侵權行為承擔責任。
3.設立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機構,提高應對知識產權訴訟的能力。由於國際貿易中涉及的知識產權糾紛或訴訟往往都是專業性很強的問題,企業有必要設立壹個獨立的知識產權部門,由專人負責知識產權工作。企業應就應訴成本、不應訴帶來的實際損失和潛在損失,對是否應訴進行利弊分析。
4.充分利用知識產權壁壘的有限性。由於知識產權壁壘具有時間、技術和地域等限制及動態變化性,我國企業可以通過本土化的創新設計和組合,將對方的核心專利改進為更適合本土市場的新的創新。如果新的專利技術使得已有的專利技術也必須采用部分改進了的新的創新才能夠實現更高水平的發展,雙方就形成了相互的***同需要,因而能夠通過協商達成雙方的知識產權交叉許可,該領域內的知識產權壁壘也因此被穿越。
5.
采取措施降低企業應訴“337調查”的成本。在專利“337調查”案件中,每家應訴企業的律師代理費用約達120萬至150萬美元,即便是在商標“337調查”案中,律師代理費用壹般為50至100萬美元。這些高昂的費用使得企業望而卻步,因此,政府可以適當提供法律援助以減輕企業應訴的負擔。而且,
政府應當經常與美國政府溝通,向美方表達我方對ITC濫用“337調查”的不滿。在溝通效果不好的情況下,聯合其他發展中國家壹起向WTO的爭端調解機構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