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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用別人的註冊商標作為我店鋪的名稱嗎?

別人註冊的商標不能作為自己店鋪的名稱。

對於加盟商來說,不需要註冊商標,而是使用加盟商的商標信息。商標具有唯壹性和排他性。商標不註冊,企業就沒有專用權。如果企業的商品經營得好,其他商家也可以隨便使用,會影響商標表明商品來源的基本功能,也會對商標所代表的商品質量和信譽產生不利影響。只有商標註冊後,其他任何人不得將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用於同壹類別產品的宣傳。

如果註冊商標是國家馳名商標,那麽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將其作為自己創辦的企業或店鋪的名稱,否則就違反了商標法;如果是壹般商標,在征得商標所有人同意並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協議並報國家商標局備案後,可以作為字號使用。事實上,在向工商局申報企業名稱時,如果名稱是註冊商標,工商局是不會出具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的。

法律依據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

文章

本條例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擁有註冊商標、企業標識、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簡稱特許人),將其所擁有的經營資源以合同形式許可給其他經營者(以下簡稱被特許人),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壹的經營模式下開展業務,並向被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的經營活動。

企業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

第五條

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國務院市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特許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特許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

特許人應當自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特許人應當向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備案:

(壹)營業執照或者企業登記(註冊)證書復印件;

(二)特許經營合同樣本;

(三)特許經營操作手冊;

(4)市場計劃;

(五)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書面承諾及相關證明材料;

(六)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特許經營的產品或者服務應當經依法批準後方可經營,特許人還應當提交相關批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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