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09年9月-14 15: 09: 13。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9)超民子楚第04072號
原告北京旭日金榜教育圖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小營路9號3號樓203室。
法定代表人為霍瑞芳,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永輝,北京市郝穎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海波,北京市郝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江西大學出版社,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洪都北大路96號。
法定代表人邱,,該社社長。
委托代理人:付晨曦,北京市君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北京世紀卓越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門外大街永安東裏8號19層。
法定代表人:王漢華,該公司總裁。
委托代理人:高,北京市金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北京旭日金榜教育圖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旭日圖書公司)與被告江西大學出版社(以下簡稱江西大學出版社)、被告北京世紀卓悅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卓悅信息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旭日圖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江西大學俱樂部的委托代理人傅晨曦,信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到庭參加訴訟。此案現已結案。
旭日圖書公司訴稱,2007年,我公司組織人員編寫了《四庫全書》(簡稱《蕭》書),是該書的著作權人。2008年6月165438+10月19日,我公司購買了江西大學出版社2008年7月出版的《新書》。與肖相比,辛的書在寫作風格、結構、內容上均有抄襲之嫌,侵犯了我公司的著作權。卓越信息公司未盡到審核義務,也侵犯了我公司的著作權。為此,我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江西大學出版社、卓悅信息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追回並銷毀侵權圖書《新課標小學語文大全》;在全國性報紙上公開道歉;賠償經濟損失20萬元;支付律師費654.38+0.5萬元,購書費39.4元。
江西大學社辯稱:第壹,旭日圖書公司不是蕭的著作權人,不具備主體資格。日出圖書公司成立於2007年5月6日5438+5月,2006年2月第壹次印刷蕭。顯然,日出圖書公司不可能是肖的所有人。第二,我社在出版新書時,已經盡到了合理審查的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構成抄襲的責任,應由《辛》的作者那()承擔。三、旭日圖書公司主張的經濟損失20萬元、律師費1.5萬元沒有相應依據。《新》壹書為匯編作品,引用部分屬於公有領域。“新”和“小”書的字數相同且相近,旭日書局的統計不準確。綜上,請求法院駁回旭日圖書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卓越信息公司辯稱,《新書》是江西大學出版社的正規出版物。我公司根據與江西大學簽訂的圖書采購合同采購“新”書,有合法來源。我司在收到本案起訴材料後,已采取措施停止銷售“新”書。旭日圖書公司對我公司的訴訟請求無依據,請求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06年6月5438+10月,北京金榜之路教育圖書有限公司與光明日報社簽訂圖書出版合同,約定由光明日報社出版蕭的圖書,獨家出版權五年,但合同未約定支付報酬。2007年2月,《蕭》由光明日報出版社出版。《蕭》主編為甄光浩,合著為馬秀光、趙濤。全書99萬字,定價59元。2007年6月10日,北京金榜路教育圖書有限公司發布聲明,確認將小書的著作權轉讓給旭日圖書公司。訴訟中,甄光浩、馬秀光、趙濤分別發表聲明,主張肖圖書部在北京金邦之路教育圖書有限公司任職期間所寫作品的著作權歸北京金邦之路教育圖書有限公司所有,該公司僅享有署名權。現三人同意北京金榜之路教育圖書有限公司將權利轉讓給旭日圖書公司。
2008年5月,案外人霍瑞斌經同意,代替(筆名那)與江西大學出版社簽訂圖書合同,約定由江西大學出版社出版的手稿《辛》,約定獨家版權期為五年,基本稿酬為每千字30元。在訴訟中,張海霞在法庭上作證說,霍睿彬在代表他簽字之前獲得了她的同意,但他沒有寫這本新書。同年7月,《新》壹書由江西大學出版社出版,署名“那仁雅主編”。該書98萬字,定價58元,北京野禾印刷有限公司印刷5438年6月+2009年10月,北京野禾印刷有限公司出具證明,聲稱* * *印刷樣書800本,書籍4000本。
相比之下,《新》壹書中有25萬字與《蕭》壹書相同或相近。
2008年6月+2008年10月,日出圖書公司以39.4元的價格從卓悅信息公司購買了壹本新書。卓悅信息公司出售的“新書”購自江西大學出版社。
本案訴訟,旭日圖書公司花費訴訟費1.5萬元。
上述事實有圖書出版合同、甄光浩、馬秀光、趙濤的陳述、北京金邦之路教育圖書有限公司的著作權聲明、圖書合同、張海霞的證言、小本、新書、銷售圖書發票、交付憑證、律師費發票、當事人陳述等證據支持。
我們認為,根據肖的署名、甄光浩、馬秀光、趙濤的陳述以及北京金榜路教育圖書有限公司的著作權聲明,可以確認2007年6月以後肖的著作權歸旭日圖書公司所有,旭日圖書公司有權許可他人復制發行肖並獲得報酬。
在這種情況下,江西大學出版社出版的新書內容與小書內容相同。盡管江西大學出版社提交了圖書合同,但合同的作者張海霞已出庭聲明《新書》不是他寫的。根據查明的事實,在合同上簽字的人不是張海霞本人。江西大學出版社未對圖書合同的書名作者進行核對,因而未盡到合理註意義務,主觀上存在過錯。新書與小書有壹定的相似和相通之處,而江西大學社的這部分內容沒有法律授權,其行為構成侵權。江西大學俱樂部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承擔旭日圖書公司合理訴訟費用的責任。關於日出圖書公司主張的道歉請求,因本案中江西大學俱樂部並未侵犯日出圖書公司的人身權,該請求不能成立,我院不予支持。卓悅信息公司銷售的“新”系列圖書購自江西大學出版社,有合法來源,只應承擔停止銷售的責任。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壹款、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二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壹、被告江西大學出版社停止出版含有涉案侵權內容的《新課標小學語文四庫全書》;
2.被告江西大學出版社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北京旭日金榜教育圖書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三萬元;
3.被告江西大學出版社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北京旭日金榜教育圖書有限公司支付合理費用5039元4角;
四、被告北京世紀卓越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停止銷售含有涉案侵權內容的《新課標語文四庫全書》;
五、駁回原告北京旭日金榜教育圖書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526元,由原告北京旭日金榜教育圖書有限公司負擔1526元(已交納),被告江西大學出版社負擔3000元(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於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蒲翔
代理法官李子柱
代理法官楊
2009年6月11日
簿記員溫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