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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起訴中國移動。法律程序是什麽,要花多少錢?

壹、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和要求

第壹條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被告提起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證據材料。當事人應當積極、全面、準確、誠實地提供證據。

第二條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的事實。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認定的事實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第三條下列侵權糾紛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舉證責任:

(壹)因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制造相同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的舉證責任;

(2)高度危險作業造成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對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三)在環境汙染損害賠償訴訟中,由加害人對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和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4)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懸掛物倒塌、脫落或者造成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舉證責任;

(五)因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的舉證責任;

(6)因缺陷產品引起的侵權訴訟,對於法律規定的免責,由產品的生產者承擔舉證責任;

(7)在* * *因同壹危險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訴訟中,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承擔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

(八)在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中,醫療機構應當承擔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以及不存在醫療過錯的舉證責任。

有關法律對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條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並有效的壹方,對合同成立並有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變更、解除、終止或者解除合同關系的壹方,應當對引起合同關系變更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因履行合同發生爭議的,由有履行義務的壹方承擔舉證責任。

代理權發生爭議的,由主張代理權的壹方承擔舉證責任。

第五條勞動爭議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辭退、除名、開除、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六條離婚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壹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二)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七條在訴訟過程中,壹方當事人承認對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的,對方當事人無需舉證。涉及身份關系的案件除外。

第八條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壹)眾所周知的事實;

(2)自然規律和定理;

(三)根據法律或者已知的事實以及日常生活經驗的規則可以推斷的其他事實;

(四)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確認的事實;

(五)仲裁機構生效裁決確認的事實;

(六)經有效公證文書證明的事實。

前款第(壹)、(三)、(四)、(五)、(六)項,但當事人有足以推翻的相反證據的除外。

第九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時,應當提供原件和原物。需要自行保存原件、原物證據或者提供原件、原物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實的復印件或者復制品。

第十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認證,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所在國締結的有關條約規定的認證程序。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香港、澳門和臺灣省形成的,應當履行相關證明手續。

第十壹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書證或者說明材料的,應當附有中文譯文。

第十二條對雙方沒有爭議,但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相關證據。

第十三條當事人應當對提交的證據材料逐壹分類編號,簡要說明證據材料的來源、對象和內容,簽名蓋章,註明提交日期,並按照其他當事人的數量提交復印件。

二、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第十四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

(壹)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的檔案材料,必須由人民法院依職權移送;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材料;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在不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單位名稱、住所等基本情況,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內容,需要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理由以及需要證明的事實。

第十六條當事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應當不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

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十七條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書面申請,提交人民法院審查。

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無正當理由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不申請鑒定或者不預交鑒定費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材料,致使案件爭議事實不能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承擔不能證明事實的後果。

三。舉證和交換證據的期限

第十八條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未提交證據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對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不予組織質證。除非對方同意質證。

當事人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請求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第十九條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許可,舉證期限可以適當延長。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申請延期,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二十條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在開庭前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交換證據的時間可以由當事人協商約定並經人民法院認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的,舉證期限截止於交換證據之日。當事人經人民法院許可申請延期舉證的,交換證據的日期相應順延。

第二十壹條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五條第壹款規定的“新證據”是指下列情形:

(壹)第壹審程序中的新證據包括:當事人在第壹審舉證期限屆滿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許可,在延長的期限內仍不能提供的證據。

(2)二審程序中的新證據包括:壹審審理後新發現的證據;壹審舉證期限屆滿,當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準許,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調取證據的證據。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在第壹審程序中提供新證據的,應當在第壹審開庭前或者開庭時提供。

當事人在第二審程序中提出新的證據的,應當在第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時提出;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供的證據不是新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納。

當事人經人民法院準許延期舉證,但因客觀原因未在準許的期限內提供,不聽取證據可能導致裁判顯失公正的,可以將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視為新的證據。

第二十四條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九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新證據”,是指原審審判後新發現的證據。

當事人在再審程序中提供新證據的,應當在申請再審時提供。

第四,其他

第二十五條不能正確表示自己意誌的人,不能作為證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證明的事實與其年齡、智力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可以作為證人。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並經人民法院許可。

證人因出庭作證而發生的合理費用,由提供證人的壹方先行支付,由敗訴方承擔。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壹至二名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出庭,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進行說明。人民法院批準申請的,有關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偽造、毀滅證據,提供虛假證據,阻止證人作證,指使、收買、脅迫他人作偽證,或者對證人、鑒定人、勘驗人打擊報復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二條的規定處理。

訴訟程序

第壹,如何起訴

公民因婚姻家庭糾紛,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財產權糾紛,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壹)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了法律規定的自主經營權的;

(四)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申請和行政機關頒發的許可證,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拒絕答復的;

(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拒絕答復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未依法發放撫恤金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其履行義務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但為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行政機關制定和發布的行政法規、規章或者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決定;對行政機關依法最終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可以在下列三類案件中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壹)告知處理情況;

(二)被害人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起訴狀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當事人的姓名、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和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二)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三)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起訴狀除上述內容外,還應寫明起訴狀提交的人民法院名稱、起訴的年、月、日,並由原告簽名蓋章。此外,應提供與被告人數相同的份數。

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壹般來說,民事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不動產案件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糾紛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因為關於管轄權的法律規定很多,這裏就不舉例了。如果需要了解更多,可以參考相關法律規定。行政案件壹般由行政機關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人民法院管轄。復議後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刑事自訴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

訴訟應當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壹般民事案件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主張人身損害賠償、銷售不合格商品不聲明、拖延或者拒絕支付租金、丟失或者損壞寄存財物等案件的訴訟時效為壹年。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自知道被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起;復議程序結束後,應當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提出。

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行政訴訟,應當依法交納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具體收費標準詳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

二、如何應訴

當您或您的單位被起訴時,您或您的單位應依法應訴,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首先,妳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後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辯狀及副本。如果需要反訴,可以在答辯書中寫明。其次,要做好出庭參加訴訟的各種準備,按照人民法院的傳喚按時參加庭審。

第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當事人有權委托代理人,申請回避,收集和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雙方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民事訴訟當事人必須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按照規定交納訴訟費用。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或者委托辯護人為自己辯護,並可以申請回避。經允許,他可以向證人和專家證人提問,作最後陳述,並提出上訴。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申請回避,進行和解,接受調解,撤回自訴,提起上訴。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有權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或者直接起訴決定提出申訴。被告人的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物質損失的,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如果不服第壹審判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訴。

刑事訴訟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

第四,上訴

當事人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民事或行政判決的上訴期為15天,裁定為10天;對刑事判決的上訴期為10天,裁定為5天。

第五,申請再審和申訴

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兩年內提出。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要求再審或者申訴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或者起訴狀,連同原裁定文書;有新證據的,應當壹並提交。這裏需要說明的是,根據法律規定,申請再審或者上訴不影響生效判決或者裁定的執行。

第六,申請執行

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債務人在判決、裁定指定的期間內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者壹方為公民的為壹年,雙方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申請人民法院執行仲裁機構的裁決、經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和行政機關的處理或者處罰決定的,應當繳納申請執行費。

以上是我發現的,希望能幫到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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