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妳辭職了、退休了,壹年內作出的跟本職工作有關的發明,申請專利的權利還是屬於工廠的。因為發明創造是腦力勞動,不是壹朝壹夕可以做出來的,如果妳做的發明與原單位的工作有密切關聯,都在職務發明的範圍內。
專利法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實施細則第十壹條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壹)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三)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新專利法詳解第30頁,有更加詳細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