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無形資產的取得源自合同性權利或其他法定權利,其使用壽命不應超過合同性權利或其他法定權利的期限。但如果企業使用資產的預期的期限短於合同性權利或其他法定權利規定的期限的,則應當按照企業預期使用的期限確定其使用壽命。例如,企業 取得壹項專利技術,法律保護期間為20年,企業預計運用該專利生產的產品在未來15年內會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就該項專利技術,第三方向企業承諾在5年內以其取得之日公 允價值的60%購買該專利權,從企業管理層目前的持有計劃來看,準備在5年內將其出售給第三方。為此,該項專利權的實際使用壽命為5年。
法律依據:
根據《政府會計準則第4號——無形資產》(財會〔2016〕12號)規定,單位應當於取得或形成無形資產時合理確定其使用年限。無法預見無形資產為單位提供服務潛力或者帶來經濟利益期限的,應當視為使用年限不確定的無形資產。
對於使用年限有限的無形資產,單位應當按照以下原則確定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
(壹)法律規定了有效年限的,按照法律規定的有效年限作為攤銷年限;
(二)法律沒有規定有效年限的,按照相關合同或單位申請書中的受益年限作為攤銷年限;
(三)法律沒有規定有效年限、相關合同或單位申請書也沒有規定受益年限的,應當根據無形資產為政府會計主體帶來服務潛力或經濟利益的實際情況,預計其使用年限;
(四)非大批量購入、單價小於1000元的無形資產,可以於購買的當期將其成本壹次性全部轉銷。
因此,該單位對於自行開發的應用軟件,應當依次按照法律規定的有效年限、單位申請書中的受益年限、為單位帶來服務潛力或經濟利益的實際情況等確定其攤銷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