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關於無形資產出資的法律法規
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進行評估核實,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價值。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定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30%。
舊《公司法》第二十四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必須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土地使用權的評估作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20%,國家對采用高新技術成果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於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全額支付。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舊公司法第二十三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的實收資本。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下列最低限額:
(1)以生產經營為主的公司50萬元;
(二)以商品批發為主的公司50萬元;
(三)以商業零售為主的公司30萬元;
(四)技術開發、咨詢、服務公司10萬元。
特定行業的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需要高於前款規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新《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股東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股東未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向公司足額繳納出資外,還應當向已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新《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股東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新《公司法》第31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公司投入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格明顯低於公司章程規定的數額,應當由出資的股東補足差額;公司成立時,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
第六條公司成立時,股東或者發起人的首次出資、公司註冊資本和實收資本的變更,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證,並出具驗資證明。
第七條股東或者發起人投入的非貨幣財產應當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並由驗資機構驗證。
第八條股東或者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
股東或者發起人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以外的財產出資的,應當符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
股東或發起人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擔保財產等方式作價出資。
第九條股東或者發起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出資。
第十條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萬元人民幣,壹人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萬元人民幣,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人民幣。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司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的貨幣出資不得低於公司註冊資本的30%。
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不得低於公司註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於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全額支付。
股份有限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不得低於公司註冊資本的20%,其余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全額支付。
第十二條股東或者發起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各自認繳的出資額或者認購的股份。以貨幣出資的,貨幣出資應當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立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公司設立登記時,股東或者發起人首次出資為非貨幣財產的,應當提交已辦理完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公司成立後,股東或者發起人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時間繳納出資,屬於非貨幣財產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後,申請公司實收資本變更登記。
類似的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公司登記管理若幹問題的規定
關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若幹規定
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者非法人企業的,除另有約定外,高新技術成果的作價可以達到該公司或者企業註冊資本的35%。
關於高新技術成果入股若幹問題的規定(2006年5月廢止)
第三條高新技術成果投資入股總額可超過公司註冊資本的20%,但不得超過35%。
第四條高新技術成果入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屬於國家科委頒布的高新技術範圍;
(二)是公司主要產品的核心技術;
(三)技術成果的投資者以投資入股的方式依法享有該技術的處分權,並保證該技術的公司產權可以對抗任何第三方;
(四)已通過國家科委或省科技管理部門的鑒定。
第六條以高新技術成果入股的,該成果投資者應當與其他投資者約定該成果入股的使用範圍、該成果投資者對該技術享有的權利範圍以及違約責任。
第七條以高新技術成果入股的,應當由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定價。國有資產評估結果依法需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還應當辦理確認手續。評估金額超過公司註冊資本20%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經省級以上科技行政部門確認:
(壹)技術成果投資申請書:說明技術成果的權利狀況、使用權轉讓及其實施效果;
(二)投資者對成果享有權利的證明文件,包括專利證書、軟件登記證、植物新品種登記證、專利轉讓合同、技術合同及其他相關法律文件;
(三)技術投資協議,以及公司批準或實施成果的生產計劃;
(四)技術成果價值的評估報告和確認;
(五)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要求的其他文件。
《首次公開發行及上市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發行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養殖權、采礦權等後,)占最近壹期末凈資產的比例不超過20%。
此外,可能涉及的法律法規有
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專利代理條例、專利行政執法辦法。
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