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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全文

為了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我們提出以下意見,供各級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執行。

壹、管 轄

1、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壹)項規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爭議標的額大,或者案情復雜,或者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人數眾多的涉外案件。

2、專利糾紛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的規定,從本地實際情況出發,根據案情繁簡、訴訟標的金額大小、在當地的影響等情況,對本轄區內壹審案件的級別管轄提出意見,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4、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5、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壹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6、被告壹方被註銷城鎮戶口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確定管轄;雙方均被註銷城鎮戶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7、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後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戶籍遷出不足壹年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超過壹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8、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壹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

9、追索贍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壹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10、不服指定監護或變更監護關系的案件,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11、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壹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12、夫妻壹方離開住所地超過壹年,另壹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壹年,壹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13、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壹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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