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印花稅征稅範圍
印花稅的征稅範圍是在我國境內書立或領受的各種應納稅憑證。它是通過印花稅稅目體現的,凡列入稅目的屬於征稅範圍,未列入的則不征稅。具體包括以下幾種: (1) 各類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包括購銷、加工承攬、建築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其他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 (2) 產權轉移書據。是指單位和個人產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所立的書據。具體包括財產所有權、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專有技術權等轉移書據。 另外,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 (3) 營業賬簿。是指單位或者個人記載生產、經營活動的財務會計核算賬簿。營業賬簿按其反映的內容可分為記載資金的賬簿和其他賬簿。記載資金的賬簿,是指載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的總分類賬簿,或者專門設置的記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的賬簿。其他賬簿,是指除上述賬簿以外的賬簿,包括日記賬簿和各種明細分類賬簿。 (4) 權利、許可證照。包括政府部門發給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註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等。 (5) 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如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 根據稅收管轄的屬地原則,印花稅的征稅範圍,不僅限於在我國境內書立、領受的憑證,而且包括在境外書立、領受但在我國境內使用,在我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受我國法律保護的憑證。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花稅只針對列舉的13類合同征稅。保安合同和保潔合同不屬於條例中所列舉的應稅合同,所以不需要貼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