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門禁卡與物業費掛鉤,物業公司無權限制小區業主進出,更不應作為催收費的條件。業主在支付購房款的同時,也購買了小區公共設施的使用權。物業公司采取限制措施是侵權,但業主不交物業費肯定是不對的。物業公司可以采取其他法律手段催繳,限制出入其實是錯對錯。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應當按時繳納物業服務費,所以業主不按時交費是違法的。但現實中確實存在物業公司達不到合同規定的要求,業主以各種理由拖延或拒絕繳納物業費的情況。對於物業公司將物業費與門禁卡綁定限制業主正常出入的方式,業主最好的維權方式不是拒絕繳納物業費,而是向法院起訴物業公司違反《物權法》和《侵權責任法》,要求其按照《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停止侵權、排除障礙、恢復原狀。
法律依據:《民法》第233條,物權受到侵害,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
民法第1165條侵害民事權益,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權和財產權。
《民法典》第120條規定,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179條主要以下列方式承擔侵權責任:
(1)停止侵權行為;
(2)排除障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7)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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